第28章 也許這場火災可以避免(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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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繁華都市裡,有一位名叫陳某的資深律師,他長期專注於刑事辯護領域的工作。經過多年與各類刑事案件打交道的經驗積累,陳某對於自殺相關案件有著自己獨到且深入的見解。
據陳某觀察分析,部分選擇走上絕路的人其實在一開始就已經下定了結束生命的決心。在這種情況下,外界的起鬨聲或許會進一步增強他們求死的念頭。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當前我國刑法體系當中尚未明確制定關於教唆自殺這一行為的具體規範條文,這使得針對那些起鬨者實施刑事追究面臨著一定的困難。
但是,如果能夠透過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位所謂的“輕生者”起初根本沒有產生過自殺的想法,僅僅是為了達成某個特定目標才採取這樣極端的手段來引起關注或者施加壓力;並且在此期間,周圍的圍觀群眾不僅沒有加以勸阻,反而口出惡言、不斷刺激當事人,最終直接促使該人真的邁出了那致命的一步——那麼從本質上講,這些圍觀者的所作所為實際上等同於對自殺行為給予了支援和鼓勵。如此一來,他們很有可能就要承擔教唆他人自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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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某面色凝重地說道:“在現實生活當中,那些對輕生者進行圍觀並且起鬨的行為,所帶來的影響遠遠超乎人們的想象。這種行為不單單只是助長了輕生者自殺的念頭和趨勢,更是會給他們的心理以及生命健康都造成無法磨滅的創傷。而且,這樣的舉動還有極大的可能性會擾亂整個社會的公共秩序,讓原本就艱難的救援施救工作變得雪上加霜。所以說啊,如果在事發現場,有圍觀起鬨的人員對救援工作產生了實質性的妨礙,干擾到了救助機構正常有序的救助行動,那麼相關部門完全可以依據他們妨礙救援的具體程度來實施相應的治安處罰措施。要是這些人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地步,那就必須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從行政處罰的層面來分析,針對那些以起鬨尋樂為目的、故意慫恿他人選擇自殺這種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滋事行徑,相關執法部門完全有權力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這些處罰可能包括髮出嚴肅的警告,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不當行為;也有可能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讓違法者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所帶來的經濟代價;而對於情節較為惡劣、屢教不改的,則可以採取行政拘留這樣相對嚴厲的手段,透過限制人身自由一段時間,促使他們反思並改正自己的不良行為。
再從民事賠償責任的視角來看待這一問題。起鬨者的言行對於那些本就意欲自殺的人往往會產生推波助瀾的負面效應,不僅進一步強化了他們結束生命的決心,更是給自殺者的親屬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創傷和情感傷害。這種行為本質上就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表現,當情況特別惡劣時,受害者一方完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明確條款規定,堅決要求起鬨者承擔起應有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可以迫使起鬨者向受害方誠懇地賠禮道歉,以此表達深深的悔意和愧疚之情;同時,還應當依法賠償因他們的過錯而導致的精神損失費用,用於彌補受害者及其家屬心靈上受到的巨大痛苦與折磨。
:()原生家庭:我的孤獨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