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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等自治權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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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維新(6)
上述日本政府機構設定和美國政府的設定相比,顯然是大相徑庭的。在美國,選舉產生的代表能夠行使最高的立法權和行政權,地方的管理則主要由地方警察和法院來實施。然而,從形式上講,與荷蘭、比利時等西歐國家相比,日本政府機構與他們卻有著很多相似之處。例如,荷蘭就和日本一樣,女王的內閣負責起草一切法律,國會實際上從未進行過立法。在荷蘭,根據法律規定,甚至鎮長、市長也由女王來任免,因此女王的形式權力甚至可以直接影響到地方政府,超過1940年以前的日本。實際上,雖然女王通常會贊同地方的提名,但必須由女王任命才能生效。29【29薩評:這裡有一點需要注意,那就是形式上荷蘭的政治比日本更接近專制,但是事實上正相反。日本的制度中專制的一面由於其文化而得到充分發育,荷蘭則沒有那樣的土壤。】荷蘭的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對女王負責。但是,在荷蘭,任何宗派組織都可以自由地創辦學校,而日本的學校制度則是沿襲了法國的模式。在荷蘭,運河的開鑿、圍海造田及地方的開發事業等都是整個地方政府的責任,而不僅僅只是由政治選舉所產生的市長或官員們的任務。
日本政府和西歐各國政府之間的真正差異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職能。過去的經歷使日本人養成了“服從”的習慣,並且這種習慣已經固化於他們的道德體系和禮儀當中。只要那些“閣下”們身居其位,他們的等級特權就會受到人們的尊重。這並不是因為人們贊同他們的政策,而是因為在日本最大的錯誤就是破壞等級特權的界限。在政策的高層,“公眾輿論”是沒有什麼作用的。政府只是要求“公眾的支援”。30【30薩評:所以,在日本,戰前的國家、戰後的公司,個人永遠是整個機器的一個零件,而不是機器的主人。這種觀念為日本國家所要求,也為大多數日本人所接受,美國人就無法理解了。】當中央政府越俎代庖來影響地方事務時,它們的裁決也會獲得尊重。對內實施管理的政府,在美國人眼裡通常是不必要的麻煩;而在日本人眼裡則不然,他們認為國家幾乎是至善至美的。
另外,日本政府在承認國民意志的“各得其所”時也非常謹慎。在合法的公眾裁決領域,即使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政府還是懇求民眾,希望能夠得到他們的支援,這種說法絕對不誇張。日本農業發展官員在改良舊式農耕法時,同美國愛達華州的同行們一樣,他們並沒有使用行政權力來硬性推廣。在鼓勵建立由國家擔保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時,政府官員總是要和地方名人進行多次深入的交流,並聽從他們的決定。地方事務需要當地的解決方法。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就是給予適當的權利,但同時把這個權利限制在適當的範圍之內。與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對“上級”更加尊重,因而“上級”們會有較大的行動自由,31【31薩評:同時具有更多的特權。】但同時他們又必須注意自己的權利範圍。日本人的座右銘是“各得其所、各安其位”。
與政治制度相比,明治政府在宗教領域卻制定了許多古怪的制度。然而,它們正是實踐了日本人的那條格言。一個國家往往把宗教信仰置於自己的管轄之下,將其視為民族統一與優越性的象徵,而對於其他信仰,則給予個人更多的自由。在日本,受到國家管理的宗教就是神道教。32【32薩評:神道教是日本獨有的宗教,核心為信奉天照大神,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子孫,每個人如果對國家和天皇恪守本分方面有突出貢獻也會成神。其神物為一鏡一劍。按照某些研究人士的看法,神道教很可能是中國秦代方士徐福(日本有看法認為徐福即日本開國的神武天皇)率軍東渡征服日本以後,在當地原始多神教的基礎上建立的宗教,目的在於鞏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