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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機關的立法。廣義的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權主體和政策制定者立法主體濫用立法權和準立法權為相關市場主體制定謀取ī益但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法規、政策,並以此謀取ī利的行為。
而在這幾年,每年那數以千計的被查處官員,大部分都是處級和司局級,這就從另一方面說明了很多事情。
其實很多時候,高層並不清禁一項業務究竟是如何進行的,這就像當年的袁世凱一樣,竟然會真的以為全國人民都擁護自己當皇帝,結果鬧得眾叛親離鬱悶而死。d章節
在一些具體事務的處理,高層只能依靠這些司局級或者是縣處級領導來做,這樣也就導致了在司局級領導層中形成了一大批相互勾結的圈子重災區。
最重要的一點,司局級並不單單等同於自身的,而是有可能形成一種制度的,即立法。
通常所講的司局級,是指國家部委的所屬司、局,直轄市所屬局、省廳等。
在諸多的行徑中,立法正在悄然顯現,這些司局級官員形成利益團體,因涉嫌立法,或被雙規,或被刑拘,更是敲響了懲治和預防立法的警鐘。
立法不同於一般的行為,它既有一般案件的普遍特徵,又有其自身的特點。
涉嫌立法者大都是具有專業水平的官員,早期的有些貪腐者是不懂法、不明紀而犯法違紀,之後的有些貪腐者是懂法明紀而犯法違紀。
市場經濟展到今天,某些貪腐官員已具有很高的學歷,並在本行業中已成為行家裡手,甚至具備了專家水準,他們不但懂法,而且堪稱專業高手。他們利用獨當一面的法學專業知識在立法領域開後n、留後路,掩耳盜鈴地將浸潤到立法的某些隱晦的、不易被常人察覺的層面。
其次,立法者大都是在關鍵部n或要害部n的官員。
這些立法的貪腐者多是佔據大量資訊,擁有統攝某一行業的巨大平臺,具有某一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擬訂或解釋權力的人。在擬訂和解釋法律、法規、規章時,他們往往採取對下壟斷、遮蔽流程和資訊。對利用程式或環節的疏漏ngn過關等多種方式使法條出現漏dng。
現在的某些貪腐者走出了純粹的權力部n,步入了立法領域。
此前的貪腐多是高於有職權的群體中,更確切多於有實權的群體中,往往更常見於執法層面。
立法層面在過去看似清水衙n,機率甚低,經常被人忽視,但是如今的立法已經打破了人們過往的觀念,使以更隱蔽的方式走向立法領域。
立法涉及面更廣,危害更大。法律、法規、規章所涉及的領域都將為其覆蓋,而該領域的守法者的權益將受到不同程度的錄蝕。
過去用人的往往被視為深層面的,而今立法的危害則有過之而無不及。貪腐者以冠冕堂皇的手段從立法源頭到執法、守法的深處為所y為地腐蝕國家機器,侵害公民利益。
比如說,西方達國家在不同程度都存在著利益集團遊說立法者,並造成立法有可能失衡的狀況。為此,許多國家先後制定法律法規以防止這種現象生。以美國為例,美國議會透過《遊說資訊披1法》以及《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案》、《聯邦院外活動管理法》和《院外活動公開法》等法律法規對立法遊說行為進行規制。
這些法律要求遊說立法的資訊必須公開化,遊說者和議員雙方都要隨時披1資訊,遊說行為要暴曬於陽光之下,否則將予以不同程度的高額罰款。同時,禁止一些遊說集團或個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甚至以政治捐款為名對立法者進行欲。
西方國家不但非常注重對立法成型的過程與程式的監控和限制,而且對立法者本人以及家屬的監督甚是嚴格,同時加強對利益集團的行為規範。而在國內,有關於這一塊兒的防範還基本趨於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