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餘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也就不足為奇了。

正因為是上級委任制,所以也就難免出現“買官賣官”的醜劇,官在我手中,我要任命誰就是誰。這樣一來,關係戶找上門來了,賄賂分子也乘虛而入。雲南省前省長李嘉廷突擊提拔102名副廳級幹部,賣官獲利750多萬元;而買官,作為一種利益的交換,已被不少人視為回報率最高的“投資”。在他們眼中,“官”是升值潛力最大、收益最多最快的“績優股”,因為“當官最能發財”。

綜上所述,我們完全可以看到上級委任制的用人制度的危害性了。我們在開展反腐、防腐工作中,如果不改革領導幹部上級委任制,那麼許多工作就無法暢通地進行。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出現的“雙規”,也可以成為某些領導幹部的暫時“避難所”或者籌劃“丟卒保車”消化*的“議事廳”。

現在這種*現狀,許多人自然覺得領導幹部真的“無法無天”了?質疑起我們這個國家沒有監督的部門或者機構,使為貪者沒有“伸手必捉”之懼?其實又不然。應該說,我們的監督部門在憲法和法律上規定的是很多,除了紀檢監察部門對領導幹部實行監督外,還有人大的監督、政協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媒體輿論的監督等多種部門和形式。但是這些監督部門和形式,到底能有多大的監督力度?效果其實不言自明,是微乎其微的。在現階段,作為平民百姓,公民義務是必須承擔的而政治權力(包括監督權力)卻無法充分地享受到。反腐工作到今天民間呼聲是很大,但依然停留於“黨內反腐”、“權力反腐”階段。“雙規”的大面積使用,可以說明*的主力軍是黨內分子,而反*鬥爭也是權力反腐,是一種近似黨內權利力重組的遊戲。

這場關係到整個民族發展的反*鬥爭,無法擴大到全民反腐,甚至很難擴大到法定的權力機構和監督機構。就拿各地方最高的權力機關——人大來說,他們行使對政府的監督權所起效果廖廖。實際上許多*分子,比如慕綏新曾被提名為鞍山市副市長,在人代會上他卻落選了。可有人卻把他調到省體改委當副主任。幾年後,慕被提名為副省長,再次在人大落選。可他又被任命為省長助理,不久就被任命為副省長兼政法委副書記。慕綏新官運亨通,沒有人“提攜”行嗎?可見,人大的行使的權力在許多地方政府工作中只不過是過過場,舉舉手的形式罷了。應該說,人大是憲法規定的中央和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尚且無法實行監督的權利,何況受管轄的平頭百姓?而中國的新聞媒體,現階段“豢養”性太強,弄弄八卦、哄抬市場坑坑百姓是行的,至於反映民聲、直抒胸臆實還發育未全。

至於公、檢、法這些司法機關均屬政府部門,在處理*問題和實行監督時,對同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地方一把手,很難實現這個司法權。甚至許多公檢法的領導還是地方長官一手委任的。他們面對一些社會不正之氣,聰明地採取一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哪敢去監督?其實,這就暴露了這麼一個政治事實:一旦權力走向頂峰,也就成為絕對的權利,地方長官完全可以隻手遮天而做到“腐而不敗”。中國的*本質上就是權力*,用權力來反腐也就掉進權力鬥爭的漩渦裡。

權力反腐只是人管人漏洞百出,只有法制反腐才行之有效,法制管人是鐵面無私,有硬槓槓,紅線線,觸了法制的底限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有一些領導幹部即使有*的念頭,也會怕制度的“緊箍咒”,而且制完全可以讓*的成本加大,人大不僅要立嚴法,而且對*分子進行嚴懲,沒收其所有財產,讓他付出沉重的代價。同時,真正啟動起人大等監督部門的權力,必須置於政府之上,有效地進行反腐懲腐。

如果*問題繼續擴大,那麼必然危害到中華民族的復興大業,也將危害到執政黨的長久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