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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帶來的其他麻煩,旅行社多就會與“掛靠”的導遊簽署協議。具體方法就是收取工作押金,1000—5000不等。
但是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並未賦予旅行社“掛靠”免責的權利。以掛靠形式在旅行社取得正式或臨時工作的導遊,在公民權益與社會保障上,理應視為與正式員工是平等的。然而,在現實當中,又有多少旅行社會顧及到導遊的各項權益呢?僅僅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掛靠導遊”就幾乎在各個層面被全面剝奪了。
7、導遊的管理(2)
從現行的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導遊既然是掛靠在某旅行社,則那家旅行社就應該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許多旅行社沒有意識到,在一名導遊掛靠到你的旅行社後,旅行社沒有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經營行為事實上已經觸及並違背了現行的法律。而一些旅行社採取欺瞞、變相的形式不給從業人員上三險,就不僅僅是危及到企業的信用,而且更會涉嫌是對國家正式頒佈的旅遊行政法規的漠視和挑戰。
旅遊行政法規中明文規定旅行社要與導遊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旅行社必須依法明確導遊人員的勞動報酬,要為導遊購買社會保險。
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旅遊界卻又變了質。按規定,社會保險的購買金額由用工單位承擔70%,個人承擔30%。但是,導遊卻承擔了所有的費用。如果說此行業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這樣做的話,為什麼卻在列印出的所交納的社保基金單中,卻又說是旅行社交納了其中的70%呢?這張單是給誰看的呢?
那麼多的旅行社不信邪,漠視旅遊行政法規,簡直跟兒戲一樣。他們是有恃無恐,還是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有什麼心照不宣的默契呢?他們採取的手段也非常簡單,你不是要求有最低保障嗎?有啊,每個月的工資表上寫的很清楚啊!每個月還有為導遊購買的社會保險單,上面也清清楚楚地羅列著導遊的姓名、年齡、社保號碼、工資、以及公司交納和個人交納的數額及所佔的比例。這個謊言只有一張紙那麼薄,多年來經歷了那麼多的風風雨雨,卻破不了,的確讓人納悶它背後的東西了。
導遊交納的社保基金是其他行業的3倍,是不是將來會有3倍的社會保險費呢?一點也不,導遊享受的是與別人一樣的待遇。更有甚者,當某位導遊無法面對惡劣的競爭,也交不起社保的時候,想退出這個行業,所退回的社會保險費也只有30%,也就是說另外的70%是為社會做了貢獻了。這可是無奈的貢獻啊!
本應是正大光明的事,到了旅行社這兒卻成了偷偷摸摸的、遮遮掩掩的。這是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合理?還是管理不嚴格,讓違法者有機可乘呢?
一個旅行社要想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擁有屬於自己的核心接待隊伍,構築穩定的接待梯隊,從而形成一支能征善戰的生力軍至關重要。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從以下兩點入手:
第一,完善管理制度,既要培養導遊無私奉獻的精神,同時也要從制度上確保導遊的正當權益。
導遊被譽為“民間使者”、“友誼橋樑”,這些宣示了導遊工作的崇高性,也是對導遊工作的定位。換句話說,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導遊,必須具備使者般的無私與奉獻以及橋樑般的堅韌與挺拔。為此,對導遊進行操守的教育,促使每一個人在接待工作中都能以職業道德來規範自己的行為,做到以客人的利益為先,以集體觀念為重,這樣既打造了導遊自身的良好形象,也為旅行社帶來了較高的聲譽。當然,在嚴格要求導遊的同時,導遊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管理者足夠的重視,尤其是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導遊薪酬制度,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