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商標轉讓這回事。雖然我身為律師在旁邊出主意,說宗總你在媒體上這麼說不對,應該怎麼怎麼講更容易澄清事實;但是從個人的角度,我則就是看了他在中央電視臺倔強地認罪,我就認為這個企業家是一個值得盡心盡力去幫助的人,這是一個堪稱正直的人。

從北京回到杭州,災區孤兒的困境與無助使宗慶後無法釋懷。過了沒幾天,我看到報道說娃哈哈申請集體領養500名地震孤兒,負責其從小學到大學的所有生活、學習費用,直至其具備獨立生活能力。

娃哈哈花落娃哈哈

達娃之爭的結局終究要由法律戰場來決定。

到此我已可以揭示達娃之爭結局了:在斯德哥爾摩仲裁還沒有開始排期開庭的時候,中國司法程式已經將近結束,把達娃之爭的關鍵問題審理清楚了;同時斯德哥爾摩應達能的“申請”,也已對案件提前表態。

2008年8月4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終審裁決娃哈哈商標屬於娃哈哈集團所有。這一天也就是上文記載濰坊庭審的日子。

事實上杭州仲裁委員會早在一年前就已對商標歸屬作出裁決,但達能方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經人民法院兩審,達能這個申請被駁回了。這意味著商標最終確定為娃哈哈集團所有。但是這個並不是說娃哈哈集團“爭得了”、或者“贏回了”商標,而是娃哈哈透過仲裁、訴訟這種形式,確認了商標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長簽字的娃哈哈商標註冊證上面,一直以來署的是娃哈哈集團的名字,娃哈哈商標從未旁落他人之手。

事實上引發商標之爭的那個血饅頭,說來竟是商標局這個行政機關的辦事方式。當年達娃商標轉讓向國家商標局報批,根據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行政規章的明文規定,不應批准;如果商標局按法律辦事,給一個正式的書面檔案也就是了。

但是商標局就非要打電話通知,不依法發出書面檔案。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該按照程式,給當事人出具正式、書面的東西,但是當事人要求出具,主辦機關就是不肯。這個現象到現在也沒有消除,而且這種事件就不斷地發生在深圳、北京這些大城市。目前這些大城市的行政機關,出於各種考慮,在做出一些決定時,經常不書面回覆當事人的申請,而是透過電話給個答覆。在“官本位”嚴重的落後地區,行政機關的表現就比較“橫”,敢於明目張膽作出不合法的決定。

這都是“怪現象”,是不合法的,都是向市場與法治過渡時期的產物。除了不給書面批覆之外,行政機關還很會“推諉”:接到申請,稍有點麻煩,第一先勸撤,就是勸當事人把申請撤回,不惜由級別較高的領匯出馬做工作,態度極好,一心一意地想把當事人打發走;勸撤不成,會往別的部門、甚至本部門的下屬機關、甚至本部門的其他職能處室推,非常可惡。

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是官僚主義、明哲保身等複雜原因,這個在此不再深究,而且這種態勢近年來已多有好轉;當事人記住在行政人員面前一定不要被他們的好言好語打動,堅持自己應該堅持的權利就是了;雖然一時心裡不痛快,但是畢竟好過放棄權利、自食惡果。

而娃哈哈集團把商標轉讓給達能,報往國家商標局,商標局根據有效的法規不予批准,明明是合法的事情,當事人也心服口服,但是商標局還是沒有出具一個合法有效的批文。不說十年以後出現了嚴重的問題,就說當年,娃哈哈想要把此事解釋給達能聽,也夠費口舌的。

話說商標局沒有給書面的回覆,那麼它這個駁回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沒有做出,其生效與否,確實是一個值得一爭的問題。如果商標局早年間照章辦事,給出一個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