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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較之專業化協作融資更進一步,是依託供應鏈中核心企業的整體實力和資信水平,以及核心企業同上下游企業之間業務往來、協同合作的水平為上下游企業開展融資服務。銀行只關心核心企業的資信水平,甚至於能夠放寬核心企業的資信審查,只是嚴格監控供應鏈協同生產的程序。運用現代化的資訊科技手段,銀行能夠掌控原材料採購、生產,產品加工,產成品倉儲、發運、銷售、結算和回款全部的過程,銀行能夠透過每一個環節的電子指令進行融資安排、本息回收和風險控制,既縮短了融資運作的過程,保證了上下游企業充足的資金需求,使整條供應鏈的運營效率得以提升,也降低了資本融通的成本使得核心企業和配套企業各得所需,同時有效控制了銀行的信貸風險,提升了風險管理和控制水平。當然,只有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銀行之間資訊化水平的提高和協同化程度的加深,供應鏈融資才會大放異彩,為企業融資帶來全新的生機與活力。
第三節 動產抵押融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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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力軍。然而,資金短缺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引入動產抵押,拓寬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渠道,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中小企業不僅是支撐中國經濟建設的基本力量,也是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尤其是容納社會勞動力的主要場所。因此,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中國經濟執行的穩定。中國90%以上的中小企業都設立在縣域內或鄉鎮,所以,中小企業的發展有利於中國的城鎮化建設,有利於推進當前黨中央號召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動產抵押的推行可以極大地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繁榮中國經濟。
一、動產抵押的基本論述
動產抵押(chattelmortgage),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與不動產相比,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一)可以用於抵押的動產範圍
所謂抵押就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主要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動產抵押登記
根據《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