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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存在“惜貸”、“慎貸”、“恐貸”現象,最終導致銀行存款不僅不能很好地為銀行增加貸款利息收益,還有可能加大銀行的資金管理成本。
2。引入動產抵押相對信用貸款還可降低銀行的風險程度
在美國,動產抵押貸款非常普遍,銀行接受的貸款抵押物中,2/3左右是應收賬款和存貨。有了這些動產作為抵押,銀行也較為放心地向中小企業放貸,因為銀行在企業違約的情況下有將抵押動產變現的權利,可以彌補銀行的損失。 txt小說上傳分享
第三節 動產抵押融資(3)
三、中國動產抵押制度的缺陷
由於中國立法中,在抵押權設定的標的物上,按照不動產和動產的不同性質來確定其設定抵押的不同規定,導致不動產抵押和動產抵押的關係沒有理順,從而造成抵押權制度存在一系列弊病:
第一,中國目前的抵押登記制度設計行政色彩濃厚。登記部門大多為行政機關,並且在抵押登記時須對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權屬和價值等進行實質審查,這就導致政府直接面臨的責任風險增多,登記不實將帶來國家賠償;另一方面,寬泛的審查範圍和強大的審查力度,必然會增加抵押登記的時間和成本,阻礙抵押擔保業務的廣泛開展,降低經濟效率。
第二,中國沒有集中統一的抵押登記系統,不同抵押物須在不同部門登記。根據有關調查,中國現有的抵押登記機關達15家之多。10多個行政部門分別登記,相互之間甚至同一部門內部各地區之間互不聯網,登記系統電子化程度低,登記資訊處於相對分散、隔離狀態,且缺乏透明度,增加當事人查詢、檢索的難度,不利於資訊的充分和有效利用,降低了登記的公示效力;另一方面,多個部門負責登記,登記系統重複建設,增加整個登記系統的運作成本和管理成本,使當事人負擔加重。
第三,動產抵押登記程式煩瑣,登記內容複雜,收費標準不統一、不規範,導致抵押登記時間長、成本高、難度大;有些抵押登記期限與抵押擔保期限不匹配,致使當事人在同一抵押合同內多次進行抵押權屬登記的情況。
第四,動產抵押登記對抵押權的效力不統一,有的採取登記生效主義,有的則採取登記對抗主義。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不登記不生效,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而其又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則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且兩種效力的區分缺乏合理的基礎。
第五,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規則不明確,抵押權人無法確定在同一擔保物上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從而易使動產抵押債權懸空,導致金融機構信貸萎縮,經濟發展缺乏動力。
第六,對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不周,比如,由於是動產,抵押人持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可能會和第三人串通騙取抵押物,而抵押權人的物權就消失轉化為抵押人的一般債權,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消失,對於其是不公平的。
四、完善動產抵押融資制度的建議
。(一)增強企業守信意識,規範企業結算運作,構建良好的銀企關係
有些中小企業沒有長遠目光,為了減輕一時債務負擔,不還貸款本息,逃債、廢債,嚴重損害了企業的信譽,破壞了銀企關係,這就難以得到銀行的長期資金支援,最終使企業受害。同時,要引導中小企業採用規範的結算方式,改變中小企業大量使用欠條的習慣,擴大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大力推廣商業承兌匯票,透過規範管理、積極引導,穩步使用擴大商業承兌匯票,從而為中小企業應收賬款提供合法有效的物權憑證,為應收賬款和存貨等成為動產抵押的主力品種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