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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質問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書二年十二月三日。:
中國以數千年君主專制之國,不旬月而國建共和,政取立憲,揆之國情民度,固未必盡適合也,深識者亦恆竊竊憂之。顧憂之而仍皆敬謹將慎、黽勉維繫者,良以建國於列強環視之秋,變政於民力凋敝之日,一之為甚,何堪再摘?今之民主立憲國,未盡可以圖存,而不民主不立憲,則其亡可立而待!所以舉國上下,矢志一致,勉赴前途,而不敢輕語其他者,此也。乃者政府發號施令,往往軼出法律範圍,與人民以口實,而議員代表人民督政立法,又未能盡愜於人心,政局搖盪,疑懾百出,此誠國家危急存亡之秋,漂搖不定之日也。所幸邦本猶存,《約法》無恙,三權分立,機關厘然。其行事縱未能盡如人心,而國民更事既多,亦既忍而安之,並無所反對也。但使政府與議會依法循分,各就軌道,則自今以後,國是大定,憲法告成,納民軌物,合力建設,則國不患無治安富強之日。乃不謂事出非常,變生意外,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繳議員證書、徽章之命令,並以暴力禁阻議員到院,其數多至四百餘人。令下之日,舉國惶駭,人心騷動,兩院因不足法定人數,至今一月不得開會。此事於民國國體政體有重大關係,大總統令出府中,用意或別有所在,而法有明文,國務員輔弼總統,列名之署,其於此令不能不負責任。茲僅依《約法》第十九條第九款、《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依《議院法》第四十條,限政府三日內答覆。
立憲國家,立法行政,各有專司,而行政權力,能為直接發動,立法機關,雖為代表人民,恐未必事事如政府意旨,即難保不遭行政權之迫壓,以此之故,各國皆於憲法及《議院法》特定保護議員之專條。我國仿此,故於《約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議員院內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更於《議院法》第八條,規定惟院內得審查議員資格。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規定懲戒事件,必付審查,經院議決定,方能除名。蓋所以防院外勢力之侵入,保護議員言論身體之自由,俾得完全實行其職務也。今《約法》未廢,院法施行不由議院,政府擅以命令取消議員,果依何種法律?此需明白答覆者一也。
在政府以為所取消者,系國民黨籍之議員,而國民黨則與謀亂有關。不知黨中少數謀亂之分子,即可涉及於政黨,而既對於機關下處分,則非其個人更與謀亂有關,不能同時並及於黨員,而況其為議員乎?且法貴持平,罪需有證,政府既認該黨議員與謀亂有關,則依《約法》第二十六條,亦可執行逮捕,送交司法,審明定罪,議院決不曲庇亂黨,得罪全國。乃政府不依法逮捕,則此項議員,決非內亂,既非內亂,而暗行取消,禁此到院,則政府此種行為何所根據?所謂謀亂者又何以證明?此需明白答覆者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