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為主,《議院法》為從。蓋一則屬於根本法之性質,一則屬於普通法之性質,以普道法之規定,補充根本法之所無則可,以普通法之規定,變更根本法之所有則不可。依《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質問權為議院職權之一,非議員職權之一,其義甚明,故質問權之行使,無論《議院法》有如何連署之規定,雖不必經由院議公決,要不能不經由議院提出,是以議員迭次依《議院法》而提出質問書,均於議院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由議長於開議日期報告檔案之際提出報告,此執行《國會組織法》暨《議院法分之通例,實為兩院所現行,斷未有不經此項手續,而可以濫行質問者也。茲來諮既稱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則議院所有之質問權,當然因不能開會之結果,而不能提出。若謂《議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連署為限,此外均屬自由,則必本條無提出由院轉諮之明文而後可。本條既明明規定提出質問書,應由各院轉諮矣,則《議院法》所稱之各院,應即為《國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暨第三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該兩條所稱之院,欲行使《約法》第十九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質問權,其質問書應於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提出。蓋諮稱質問書,系規定提出於各院,非規定提出於各議長也。若不於此時提出,則不能以不足行使議院職權之各院,率行轉諮,此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相互間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開會之少數議員,而可意為出入於其間也。

查兩院議長,業於十一月十三日,以兩院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議,不得已於十一月十四日起,停發議事日程等語。通告有案,此次質問書之提出,在議院議長通告停發議事日程之後,既已停發議事日程,何能提出質問書?且查當日提出質問書之情形,系發生於兩院現有議員之談話會,以法律規定所無之談話會,而提出屬於法律上議院職權之質問書,實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規定所未特許。

政府為尊重國會起見,對於不足法定人數之議員,非法所提出之質問書,應不負法律上答覆之義務。惟查各該質問書,於追繳隸籍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及令內務總長分別查取本屆合法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各節,不無所疑,不能不略為說明,以免誤會。

查十一月四日大總統命令,曾宣告此舉係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起見,並將詳細情形佈告國民。蓋以議員多數而為構成內亂之舉,系屬變出非常,不特《議院法》未規定處理明文,即各國亦無此先例,大總統於危急存亡之秋,為拯溺救焚之計,是非心跡,昭然天壤,事關國家治亂,何能執常例以相繩。所以令下之日,據東南各省都督、民政長來電,均謂市民歡呼,額手相慶。議員張其密等所稱舉國惶駭,人心騷動,系屬危言聳聽,殊乖情實。且現已由內務總長核定調查候補當選人畫一辦法,令行各省依法辦理。議員鄭毓怡等所稱對於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尤屬因誤滋疑。

總之,前奉大總統命令,業已鄭重宣告,務使我莊嚴神聖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議員果能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