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別的工廠不可能提供給他那麼低的價格。

其次,我們這麼做不算違法。因為我們僅僅是報價給了他們,報價是沒有法律效用得,而且我們也願意維持原來的價格,僅僅在付款方式上提出了一個“小小的新要求”,而且是在簽訂合同之前提出的。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根據我對於經理的瞭解。他絕對不會因為我們提出的這個新的要求而一氣之下找別的工廠去採購。因為他是在國營公司,他自己不是老闆,他的每一筆業務的虧損或者賺錢,都會影響他個人的業績,從而影響他經理的寶座。所以他寧可花公司的錢給我們預付款,也不肯讓這筆業務賠錢從而影響他自己得利益。他有權利支付給生產工廠預付款,但是他不能虧損,如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