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確認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憲法上獲得了合憲性的直接依據;另一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這就在社會主義憲政框架下構成了國家政體*與法治憲政的互動關係。

最後是構成一種倒“之”字形的下上位階中的從屬關係。在這種位階關係鏈中,下位者由上位者產生,受上位者支配,從屬於上位者,與“之”字形的上下位階關係相比,這裡形成的是一種倒“之”字形的下上位階關係。在*與法治的下上位階關係中,“社會主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和前提,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的保障”的說法依然難以成立。例如,在選舉法、選舉制度和選舉行為的具體下上位階關係中,選舉制度來自於選舉法,選舉法是選舉制度產生的前提和依據,選舉行為則依據選舉法規定的選舉制度做出。選舉法是選舉制度的保障,選舉法和選舉制度則是選舉行為的依據和保障。

由上可見,社會主義*與法治是存在位階關係的,在某個具體特定的上下位階關係中,社會主義*可以決定和保障法治,而在另一個具體特定的上下位階關係中,社會主義法治也可以決定和保障*。在兩者的並列位階關係中,兩者相互決定,相輔相成,相互作用。

(二)中國共產黨作為革命黨和作為執政黨與*法治的關係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指出,中國共產黨已經從領導人民為奪取全國政權奮鬥的黨,成為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並長期執政的黨;已經從受到外部封鎖和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成為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從總體上來看,在新*主義革命時期,作為革命黨的中國共產黨,一方面被國民黨反動政權的法制所否定,被其法律宣佈為非法政黨,要從政治上、軍事上甚至共產黨人的肉體上予以剷除剿滅,因此在國民黨法西斯專政的體制下,絕沒有共產黨的*、權力和權利可言;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為了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國,實現爭得人民*的革命目標,必須用軍事和政治等革命專政力量,徹底打垮國民黨武裝力量,砸爛其國家機器,廢除其“偽法統”。在列寧看來,專政是“直接憑藉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而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則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採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對於革命的中國共產黨來說,國民黨反動派掌握的國家法制及其所謂的“*”,實質上是要消滅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革命力量,因此革命的中國共產黨與國民黨反動派政權的法制、“*”是你死我活的關係,革命黨必須摧毀國民黨反動派的法制和“*”,才能真正建立共產黨領導和執政的合法性基礎,才能建立人民*政權的新法治,才能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國家。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10)

新中國成立以後,共產黨由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執政黨的地位和任務,要求並決定了:在政治領域,共產黨要領導和支援人民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制度和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從國體和政體上實現人民的統治,在憲法和法律上集中體現執政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體現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統一,體現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的統一;在經濟領域,共產黨要領導和支援人民掌握生產資料,依法管理經濟事業,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為人民享有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和充分行使*權利,創造儘可能豐富的物質基礎和經濟條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