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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講一個修改法律的事。日本人覺得一個法律不好使,糊里糊塗就修改了,剛修改完的時候大家都挺高興,可立完了一執行才發現好像不是那麼回事,剛剛修改完又得改。
一般來說日本人還是比較遵紀守法的。有句笑話說德國人只做法律容許的事,美國人不做法律不容許的事,而義大利人興高采烈地專做法律禁止的事。這方面日本人和德國人差不多,日本的一般人一般不會去幹違法的事,起碼不會去有意幹違反法律的事情。
但這句話有一個前提:是在沒喝酒的情況下。日本人喜歡喝酒,酒量還不大,喝完了就不知道姥姥家在哪兒了,什麼事都敢幹了。所以在日本社會,酒後駕駛是個大問題,日本交通事故的絕大部分是酒後駕駛引起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警察想了不少辦法,經常在路口堵著抄靶子,檢查是否飲酒。但是這些措施似乎沒用,大家還是照喝照開。
警察也急了,鼓動議員們要搞個“嚴打”的法律,議員們也覺得警察的想法不錯,起碼這個出發點不錯?一嚴打,治亂世用重刑,大家一害怕就都不喝酒,起碼酒後不開車,交通事故也就隨著少多了。這廂大家一起鬨,那廂就在2002年6月1日修改了《道路安全法》,加強了對酒後開車的處罰。法律修改以後的處罰物件從駕駛者本人擴大到了其他人。比如同乘的人有駕駛執照的也一起受罰,理由是有駕照的人應該知道酒後駕駛的危險性,沒有阻止就是錯。另外還要查處是誰給駕駛者喝的酒,如果是在酒館裡喝的,酒館裡是否確認過此人駕車與否,如果明知道此人是駕車而來還要賣給他酒的話酒館也有罪。
這些措施都不錯,把監督酒後駕駛的範圍從駕駛者擴大到了其他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酒後駕駛。當然酒店老闆有意見,因為大家的意識提高了以後他的生意就少了,據新修改的法律使用一個月後的統計,小酒店晚上的生意少了幾乎1/3。一來大家開車回家的時候不喝順路酒了,二來酒店老闆也不能瞎賣了。酒店老闆的生意額下降當然不是好事,但從這個數字也可以看出日本原來酒後開車到了多麼氾濫的程度。
為了加大“嚴打”的力度,法律裡還新加了一條“危險駕駛致傷致死罪”,就是說你明明知道不能酒後駕駛,還要喝了酒去開車,那就已經超出了事故的範圍了,屬於蓄意傷害,是刑事犯罪,所以得嚴罰,最高可以判20年有期徒刑。
這看上去不錯。但是法律挺有意思,法律的效果和制定或修改與當時的初衷沒有什麼很大的直接關係。執政黨三心二意地提出,反對黨半真半假地反對的法律一般不會出什麼問題。而有兩種法律的效果特別可疑:一種是反對黨堅決反對的,一種是反對黨堅決不反對的。這次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正好就落在後面一種,是反對黨堅決不反對的。
大家都知道日本是從1955年以來,除了很短一個時期以外,都是自民黨一黨執政。會不會有人以為自民黨是不是想幹什麼都行,反對黨反對也好支援也好,反正自民黨的票數夠了,舉手表決不就透過了嗎?反對黨的態度有什麼關係呢?倒也不能那麼說,自民黨經常是花大力氣在國會里做工作,甚至有時採用金錢來收買反對黨使其法案在國會透過的。起碼要使反對黨出席會議來討論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反對黨對自民黨的最後手段就是“抵制討論”,讓你一家人去玩,咱不奉陪,看你怎麼辦?
法律一:顧前不顧後的交通法(2)
會不會有人覺得奇怪:自民黨是執政的多數黨,它要透過個什麼法案幹嘛要給反對黨錢?直接表決不就行了嗎?
不行,那叫強行表決,那不是*主義,那只是票數暴力,多數票對少數票的暴力,不能說多了一票就能壓死人。一個法案得經過審理過程,支援的反對的理由都拿到桌面上,最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