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後來元明清繼續沿用,其中,明朝還將“幼女”的法定年齡直接提到了12歲,簡單說,只要和12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

元朝,可能是因為遊牧民族,幹啥事兒都乾淨利落,一點都不拖沓,比如“性侵”,如果“受害人”是已婚女性,對不起,不聽解釋!

根本不看你是誰,你爹是誰,直接處死。如果“受害人”未婚,也就是,未成年“幼女”,對不起,不聽解釋!根本不看你是誰,你爹是誰,直接處死!(備註:元朝對“幼女”的年齡劃線是10歲。)

在“猥褻”“騷擾”方面,元朝特地給官員劃了個標準。

《元律》規定:“諸職官因謔部民妻, 致其夫棄妻者,杖六十七, 罷職,降二等雜職敘用。”

當然,即使劃了標準,也有頂風作案,不怕死的。

比如,元仁宗延佑五年,武進縣官員達魯花赤伯不花,因為調戲下屬的媳婦兒,就成功體驗了一把這個刑罰,免費贈送67棍服務,免費贈送罷免現有官職服務,免費贈送“雜職”且不升職服務。

元朝人可能還有點懶,律法基本上是照搬宋代,只要宋朝律法上屬於犯罪的,元朝都一樣,關於性侵這一段,真的屬於“不聽解釋,說啥都沒用”,因為,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的,都按照“強姦罪”定性。(不論是成年、未成年女性標準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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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種情況會考量定刑,據《元史·刑法志》記載,犯罪人的年齡,在70歲以上,或者15歲以下,會酌情考慮杖刑、鞭笞,也可以用繳納贖金的方式折算杖刑(這種例外,不包括強姦幼女)

針對幼女的犯罪,沒得洗,直接交代遺言吧!

到了明朝,普通死刑可能有些人已經不怕了,想著,反正死就那麼一下,十八年後又可以回來。

於是明朝對“猥褻”“性侵”加了一個“絞刑”,反正,就是增加了死前的痛苦程度。

在“猥褻”“騷擾”方面,明朝比元朝更狠。

明代《大誥》規定,如果在公共場合騷擾女性,或者動手動腳的人,直接斷手斬腳。

可能朱元璋出身貧民,所以對貴族約束很嚴,比如“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佔為妻妾者,絞”。(這對有些貴族子弟,簡直是場災難)

在貴族子弟看來,肯定沒那麼嚴重的罪,但你要是真犯了,律法可不會管你爹是誰。

比如,在當時的南京就有這麼件事,一個貴族公子,當街調戲了一個平民妹子,然後妹子報官了。

處理這個事情的官員,可能看在貴族公子老爹的份上,就是罰了款,這事兒完結了。

然而,朱元璋知道了,大怒,直接把這位“手欠、嘴欠”貴族公子雙手砍了,以儆效尤!

另外《大明律》對“幼女”的年齡,從元朝的10歲,提升到12歲,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都屬於強姦。

清朝對於“猥褻”“騷擾”處罰更嚴苛,前面歷朝,起碼還是動嘴、動手,清朝就不一樣了,只要你眼神一瞟。

好嘞!就您了!

因為《大清律例》記載,即使是“調戲”“騷擾”,也是有“企圖誘姦”的嫌疑的。

比如晚清外交家薛福成,在他的《庸庵筆記》裡記載了一個“離奇”的案例。

有一個私塾的教書先生,上課的時候突然內急,回來的路上,無意間一抬頭,看到對面有個姑娘在臨窗遠眺,教書先生不禁對姑娘笑了一下,不料姑娘臉色大變,立即關上了窗戶。

教書先生原本以為這就是一次偶然的邂逅,也沒啥。

但是,生活總是曲折。

因為沒過多久,外面就傳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