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錢到底該不該買房?

你自以為背上幾十年貸款買了一個高階“棺材”但無數你看不上的低端人口卻在建築工地得到了收入,讓家裡有了盼頭,你失去的貨幣又算得了什麼呢?買房,豈不是就是提高了經濟體的效率呢?

假設一位農民在自己的田地裡挖到了凱撒大帝平定高盧時期的鷹旗,當然他可以援引先佔取得的法律來原始地取得對該鷹旗的所有權。但現在義大利政府主張自己和羅馬共和國之間具有國家繼承的關係,該鷹旗作為羅馬帝國的財產現如今也屬於義大利政府的財產,而且義大利政府有專門的團隊可以儲存該文物並且發揮其在歷史學、文物學等研究領域的無窮價值。所以,如果存在規制羅馬帝國文物的“波斯納”法律的話,該鷹旗的產權顯然應該歸屬於義大利政府,因為它能夠就該旗幟產生更多的財富,更有效率的利用它而不是當作擺設。

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進路(即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的基礎之上的:

(1)行為人的行為是他們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一定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得以進行的原動力;

(2)法律制度在執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來評價法律行為;

(3)財產權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透過制定使權利讓渡成本比較低的法律,可促使資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從而提高經濟執行效率。

對該定理最簡單的解釋是指“在存在高昂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應把權利賦予那些最珍惜它們並能創造出最大收益的人;而把責任歸咎於那些只需付出最小成本就能避免的人。”波斯納定理實際上告訴人們一個道理:真正的“公平”,應以“效率”為出發和歸宿點。

試以天氣預報來說明波斯納的觀點。波斯納認為,雖然天氣預報具有公共性,無法透過出賣這一“商品”從消費者那裡得到直接的報酬,但是卻可以透過買賣期貨合同,藉助於“期貨”市場來間接地得到補償並賺得利潤。假定天氣預報的釋出人能夠完全預見到未來天氣的惡化情況。所以,可以去期貨市場,以現時的價格大量購買未來的農產品;當產品收穫時,釋出人以當時(即未來交貨時)的高價格出售農產品,從中取得高額利潤。這樣,資訊商品的私有產權的擁有者透過“曲折”收費完全可以克服公共物品的經濟外在性,使私人市場制度的執行避開“市場失靈”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