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八七章 皇明憲章摘錄(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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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皇帝指定,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涉。但皇位繼任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現任皇帝直系子嗣,即現任皇帝之皇子或皇孫。
二、若現任皇帝沒有子嗣,則指定繼任者的先後順序為:兄弟、侄子、侄孫。
三、皇帝指定之繼任者,必須由方山科學院醫學實驗室之五名以上醫學教授出具集體證明,證實繼任者無重大身體疾患,心智正常。否則繼任者不能繼位。此事,應當在現任皇帝生前完成。
四、繼任者應有充分的學習,以具備一國之君之基本素質。必須完成中學畢業考試,並至少在國家文職官員和軍隊軍官崗位上任職一年方能在繼位後擁有完的皇帝權力。若現任皇帝駕崩時,繼任者尚未完成以上過程。則繼任者可以接任帝位,但不得掌控行政權與財權。”
“第四章,大明公民之權利和義務。具有中華帝國大明王朝國籍之人,為大明之公民。
凡出身於大明國土之上者,除非其監護人放棄,否則自動獲得大明國籍,成為大明之公民。
出身於大明國土之外,但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大明公民者,經其監護人或本人申請,可成為大明公民。
出身大明國土之外,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在大明國土範圍內生活居住達五年以上並依法納稅三年以上,且透過漢語等級考試者,經本人申請,相關部門稽核後,可給予大明國家,成為大明公民。
國家提倡權利義務對等,即權利越多,義務越多
公民之身份,不因普通犯罪、違法或其他榮譽剝奪等因由而喪失
國家對外保護公民,凡有侵犯本國公民合法權益者,視為對大明體公民的侵犯。”
“第五章,大明國家機構。分為中央與地方,行政與軍事。
中央設內閣、各部、樞密院、各軍種司令部。
行政事務最高負責人為皇帝,其下為首相、副相、各部局院。皇帝另有司禮監為其私人秘書機構。司禮監現有人員部由宦官充任,但以後可以逐年引入普通人員任職。
軍事最高統帥為皇帝,其下為樞密使、政府中的國防事務負責人。軍種司令。另有御馬監為皇帝私人軍事秘書機構,掌軍隊人事權。御馬監現有人員以宦官為掌印,普通公職人員為輔。
地方南北直隸設巡撫,掌管直隸民政。各省最高民政長官為布政使,布政使之上,非特殊需求,不再設立巡撫。各自治區設中郎將,統管軍政。
南北直隸、各省設立軍區,由軍區司令負責當地軍事事宜,管理當地駐軍。各地方政府應竭盡力配合當地駐軍防務,解決駐軍正常需求及困難。
司法獨立,設立大明最高法院,並在地方設立各級法院,掌判決及執行。各級法官除非瀆職或犯罪,任期終身,不受地方政府轄制。
檢察權獨立,都察院為最高檢察機構。各級御史由都察院統一派出,並定期輪換。
情報權直屬皇帝,錦衣衛與東廠為皇帝統帥下的國家情報機構,只對皇帝一人負責”
“第六章,國旗國徽國歌首都。國旗是國家之旗幟,國徽乃國家之標誌,國歌為表現國家及國民意志之歌曲。確定國旗國徽國歌后,大明所有國家機構均需在其駐節地顯要位置懸掛國旗、國徽。並在每一旬和重大集結日舉行升旗儀式,升旗時參與人員必須高唱國歌。
國旗國徽國歌尚未確定,草案透過後,向大明境所有公民,徵集三者的方案,擇優選定。”
“最後是憲章的制定與修改。首部憲章由天啟十一年國務會議參加人員集體確定。之後若要修改,則必須經過當年能夠參加國務會議之人員投票,贊成權重超50後方能修改。皇帝投票權重為20,首相投票權重為10,樞密使投票權重為8各部尚書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