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八六章 大明開始立憲(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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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在40個月後才回到北京,然後連家都沒有回就直接去了方山,這其實是釋放了一個強烈的訊號:大明的科技研發必須要加速。
所以,在第二天的國務會議前,現任戶部尚書王紹徵連夜召集戶部相關人員,做了一份《請增撥方山研究院研發經費》的奏章,準備在明天的會議上拍皇帝的馬屁——這位大司徒對皇帝的態度,可比他的前任們柔軟多了。
結果,到了正式會議的時候,他和好幾位同僚,卻被熊蠻子拿出來的東西給嚇懵了。
“皇上,最近三年,臣承皇上旨意,召集全國刑名方面有專長的同僚,並參考秦國文獻、法家著作,以及泰西諸國尤其是古羅馬的法律條文。結合我大明實際,反覆撰寫、修改,至今日,《皇明憲章》、《商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四部法典已經完成初稿,請皇上和各位上官審閱。”
“很好,熊先生辛苦了,各位參與編纂法典的大家辛苦了。”
中華帝國的法律體系,傳承有序,發展脈絡非常清晰。
夏商周時代的法律,以習慣法為主,判決更遵從既往的案例。但到底是那個時期乃是矇昧時期,所以這三代的法律,充滿了神權思想。
秦代自不必說,中華帝國那麼多王朝,在法律體系方面,最吊的那個。
兩漢的法律體系總的來說還算不錯,基本都是荀子思想的體現:‘隆禮重法,儒皮法骨。’即,仍然要用殘酷的刑罰來統治老百姓,但是不要像秦法那麼直白,要在外面包裹一層儒家的仁義道德。用漢宣帝的話來講,就是‘我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
總體而言,兩漢除了明文規定,犯罪了可以拿錢頂罪,或者用小弟弟抵罪以外,其他的條文,至少在公元前後那個時代,是相當合理的了。
兩晉南北朝,世家大族的黃金期,中國那時候差點點就滑到種姓制度的深淵裡去了。法律明確規定人與人之間不平等,還明確規定,官員犯了罪,可以先用官位抵罪,官位抵不完可以拿錢繼續抵。抵罪完了因為家世還在,回家休息一段時間後搞不好就又復起擔任高官,然後可以繼續瀟灑的犯罪了......
隋唐時期的法律,是古代中國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全面的法律。但其中最為後人詬病的就是,劃定社會不同階層,然後每個階層在法律面前各有各的權利和義務。
不過,站在朱由棟現在所在的皇帝位置看來,這所謂最大的詬病,卻是隋唐統治者的良苦用心:這時候是世家大族垂死前的最後掙扎,其表現極為瘋狂。為了切實的保護普通百姓,進一步限制世家大族,不如我皇室在法律上直接寫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此一來,小民權利雖少,但卻能得到保護。世家大族權利雖多,但超過法律範圍就不行——這才是基於現實的精妙設定。
大慫就沒啥好說的了,在法律上的貢獻主要表現在經濟立法上。其他的就全是負面作用,皇帝可以隨意的增刪法律條文,隨口定罪。而大臣們為了限制皇帝的權力,引入了道德立法——中華帝國的法律至此走上了邪路。
元朝的法律充滿了民族歧視與壓迫,而且極為粗疏,沒啥好說的。
至於大明嘛。哎,道德治國的邪路,大明陷得比大慫還要深啊。
總之,歷朝歷代的法律總結下來,雖然可取之處很多,但是致命的缺陷更多。
作為一個現代人,尤其是一個循證醫學的忠實擁躉。朱由棟喜歡規範,喜歡什麼事情都有法可依,喜歡權利義務對等。所以,這逼著全國人民都去做偽君子的大明法律體系,他是早就想動手了。
不過,正如隋唐的皇帝們面對現實,只能是用公開的不平等保護小範圍的平等一樣。改變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