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平凡者說(第4/5頁)
章節報錯
手、便捷高效的犯罪手段。這些人躲在暗處,像一群伺機而動的惡狼,只需動動嘴皮子,便能將無辜者推向萬劫不復的深淵。
然而,“人言可畏”這簡簡單單的四個字所蘊含的意義卻遠遠超出了我們表面所能理解的範疇。它之所以能夠演變成如此令人膽寒的一股強大力量,並不僅僅只是因為這種從眾型犯罪行為操作起來簡便易行那麼簡單,更為關鍵的因素在於,此類事件的背後實則隱匿著一系列極其深刻且複雜的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即便置身於當今這個科技高度發達、資訊傳播迅速的時代背景之下,依然猶如頑固的堅冰一般,是一道道難以攻克的棘手難題。
這一現象並不僅僅只是單純地折射出在中國長達數千年的悠久歷史文明演進歷程當中,那些深深紮根於普羅大眾身上的形形色色的劣根性,與此同時,它還無情地暴露了自久遠的農耕社會傳承而來的諸多積弊和沉痾宿疾。那些難以撼動的頑疾,宛如一座堅不可摧的堡壘,矗立在社會發展的道路中央。每當我們試圖去解決這些與老百姓觀念緊密相連、早已深深紮根於人們心中的社會問題時,法律卻常常表現得力不從心、束手無策。
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更是困難重重,舉步維艱。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法律雖然強大,但它終究只是一種規範和約束,而個人的力量在面對眾口鑠金的輿論壓力時,往往顯得微不足道。要知道,群體的力量是巨大的,當所有人都參與到某種行為當中時,即便是錯誤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理所當然。
比如說,如果每個人都在對某件事或某個人進行誹謗,那麼對於那個被誹謗的個體來說,他所承受的痛苦將是無比巨大的。然而,由於整個社會都處於這樣一種狀態,法律想要介入並制止這種行為,就變得異常艱難。因為此時的犯罪已經不再僅僅是個別人的行為,而是成為了一種社會性的現象。
當全社會一起陷入誹謗與犯罪的旋渦之中,法律便如同失去了方向的船隻,在茫茫大海上漂泊,找不到可以停靠的港灣。即使它有心去糾正這種錯誤,也會因為眾人的抵制和不配合而無從下手。如此一來,這些頑固的社會問題便愈發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猶如一塊沉重的巨石,壓在了社會進步的道路之上。
從法律角度來看,對於社群罪惡的定義往往會涉及到多個方面和複雜的因素。通常情況下,當個體或群體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並對他人、社會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時,可以被視為構成社群罪惡。
在西方文化中有一句諺語:一個人犯罪可被認定為罪犯;若有兩人共同犯罪,則他們成為同夥;當犯罪人數增加至三人時,便有了所謂的“三人成虎”現象,意味著謠言或虛假資訊經過多人傳播後容易被人們相信;一旦超過五個人參與犯罪,就可以稱之為團伙作案。然而,當我們將視角轉向整個社會層面,如果出現全社會幾乎一致地針對某一個人或者一個較小的社會單位展開欺凌和壓迫行為,這種情況儘管如今被稱為“霸凌”,但在該詞彙尚未得到明確界定之前,曾有諺語指出,當一群人實施某種不良行為甚至犯罪時,卻有可能被視作正義之舉。
這或許反映出一種向群性社會自然進化所帶來的結果。畢竟,社群性的霸凌行為實際上源自於社群性動物的本能天性。假如不存在這種向群性特徵,那麼社會類動物恐怕難以如此迅速且複雜地實現進化發展。正是由於向群性使得個體之間能夠相互協作、交流與影響,從而推動著整個社會不斷演變和進步。但與此同時,向群性也可能導致一些負面效應,如集體性的霸凌等不道德乃至違法的行為產生。因此,如何在充分發揮向群性積極作用的同時,有效遏制其可能引發的不良後果,成為了當代社會需要深入思考和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然而,“烏托邦”這個概念向來只屬於一小部分人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