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元朝基礎上的,邊疆隱患一時難以解決。北部元朝殘餘勢力韃靼和瓦剌經常騷擾邊境,南方又有“蠻族”叛亂,明廷不得不在南北方同時駐紮大批軍隊。但是,明朝政府財政一時難以支撐龐大的後勤軍需供給,以及漫長的運輸線。於是,為減輕朝廷負擔,朱元璋決定在各地軍事駐地進行屯田。據《明太祖實錄》載:洪武二十九年“廣西布政使言,新設南丹等衛,歲用軍晌二十餘萬,有所徵不能供,帝命置屯田,稗軍士耕種”,“三十年,令左都督楊文屯田遼東,而罷海運”。

屯田分軍屯和商屯兩種。軍屯始於明朝建立不久,朱元璋命軍士屯田自給,要求衛所軍卒,有的負責戍守,有的從事屯墾。據《明史食貨志》載,一般情況下,軍屯區守城與屯種比例為“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不過這又因地而異。按規定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由國家撥給耕牛、農具,屯田軍卒則要向國家繳納稅糧,稱為“屯田籽粒”。稅糧開始是每畝交一斗,明成祖時定為一斗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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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之初,各衛所屯田總數達89萬餘頃,永樂元年(1403年)國家得屯田籽粒2345萬餘石,而同年官民田稅糧為3129萬石,共計全國稅糧5475萬餘石,屯田籽粒佔總稅糧的43,可見明初軍屯收效甚大。明代軍屯是衛所制的主要內容之一,對鞏固地方統治,足食足兵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同時,由於軍屯過程是一種有組織計劃的區域人口遷移,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明朝初年,屯田制度減輕了老百姓和朝廷了壓力,鞏固了邊防,對大明王朝的鞏固和發展起到了巨大的積極作用。

仁宗年間,為解決邊防線上的軍糧供應,明朝政府規定商人將糧食運到邊防的糧倉,按路途遠近,運送數量也可大可小。商人完成定量糧食後,就可從政府換取一小引(200斤)的鹽引(買賣憑證),販鹽獲利,稱為“開中法”。為獲得更多利潤,鹽商僱人在邊地就近屯田,將屯田所得納倉換鹽引。於是商屯快速發展起來。

但是到宣德(1426—1435年)後,隨著明王朝政治的日趨腐敗,加上各種因素的干擾,開中法難以正常實施,商屯也逐漸衰落。弘治五年(1492年),戶部尚書葉淇上疏請廢除開中制度,鹽商不再輸糧,而到運司納銀換取鹽引,再由太倉將銀分派各邊。這就是“年例銀兩”。在此之前,開中法已弊病叢生,官僚地主肆意侵佔屯田,衛所軍官壓迫和剝削士卒,軍中士兵已經苦不堪言,現今劉瑾又把“年例銀兩”取消,各邊士兵更是雪上加霜。這屯田制度到了正德年間,確實也存在了很多的弊端,與太祖當年的制度與施行已經大相徑庭,需要大力的整頓。

劉瑾為了給自己剋扣年例銀兩找理由,就將各邊士兵的困苦推在各邊軍屯的腐敗上,所以要求各邊整頓屯田,在軍屯上大明朝廷確實存在頑疾,也非一日所致。從朝廷和士兵的角度考慮,清理屯田、清除頑疾似乎也是一種正義和正確的做法。但各地的屯田主要集中當地的世襲王爺和軍中權貴手上,只要清算屯田必然會侵犯到大明權貴們的整體利益,自然會引起大明王朝整個既得利益集團和貴族們的大力反對;更何況劉瑾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真正解決朝廷和士兵的困境,而是為了更好的斂財,藉機排除異己,把握軍權。這也是成化、弘治以及兵部都意識到問題所在,而不敢輕易去直接清理頑疾的原因。幾代下來,都只能是邊安撫邊由朝廷給予補助。而朝廷的補助只能靠增加百姓和商業的賦稅來填補,久而久之,大明普通百姓的賦稅壓力也是越來越重,各地農民起義、落草為寇的現象時有發生,此為後話。

:()王陽明之馭心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