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章 判決(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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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道:“財務那邊應該還好。咱們財務的月薪有六七千,可前臺員工才四五千,他們工作同樣辛苦,理應得到更多回報。這獎金算是對他們辛勤付出的認可,能激勵大家工作更有幹勁。”
高昌盛若有所思地點點頭,應道:“好的,老闆,我這就去傳達。”
雲清滿意地笑了笑,揮揮手說:“高經理,你去忙你的吧,不用一直陪著我。店裡要是有什麼事,我會找你溝通的。”
高昌盛離開後,雲清獨自在店內慢慢轉悠,時不時與員工交談幾句,瞭解工作情況。正走著,她的手機突然響了起來,一看是法院的來電,趕忙接起。電話那頭傳來工作人員的聲音:“雲清女士,您的裁決書送達了,您方便過來簽收一下嗎?”
雲清聞言,立刻回道:“好的,我馬上來。”掛了電話,她腳步匆匆,迅速開車往家中趕去。
二十分鐘後,雲清抵達家門口,遠遠就看到法院工作人員站在門口等待。她滿心歉意,急忙上前說道:“實在不好意思,讓您久等了!快進來喝杯水,休息一下吧。”
法院工作人員微笑著擺擺手,說道:“不了,我還有其他工作要忙。您簽收一下裁決書就行。”
雲清連忙點頭,接過工作人員遞來的資料袋,小心翼翼地從中拿出裁決書。她的目光快速掃過紙面,心也隨著裁決的內容起伏,這一刻,法庭上的種種彷彿都凝結在了這薄薄的紙張之上 。
民事判決書
一、案件概述
原告雲清、劉喜因趙婷酒駕肇事致雲愛國、劉桃、曾香菊三人死亡,向被告方索賠。被告趙得泉,石紅主張趙婷生前與趙德泉,石紅存在五億借貸關係,應從賠償款中扣除,並要求趙婷遺產優先償還該債務,同時放棄對趙婷遺產的繼承。庭審中,原告對被告提出的借貸關係提出異議,雙方就此展開激烈辯論。
二、事實認定
侵權事實:經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趙婷於2025年3月14日酒駕肇事,導致雲愛國、劉桃、曾香菊當場死亡,侵權事實確鑿無疑。
借貸關係:被告方主張的五億借貸關係,雖稱系趙婷父母借給女兒創業資金,但作為關鍵證據的借條被鑑定為偽造。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證明借貸關係真實存在的其他有效證據,如資金轉賬記錄、借款合同或其他旁證。雖被告聲稱有知情人可作證,但證人證言模糊且無法相互印證,故本院對該五億借貸關係不予認定。
偽證情節:被告在庭審中提交偽造借條作為關鍵證據,試圖影響案件走向。雖被告辯稱這是工作疏忽導致的無心之失,但偽造重要證據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且該借條作為被告主張五億借貸關係的核心證據,在庭審初期對案件審理方向產生了誤導,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並非被告所稱的“未影響決策”。
三、法律依據
侵權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告因親人離世遭受巨大精神創傷,有權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被告趙婷父母明確表示放棄對趙婷遺產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