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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幹部群眾搜山,直到將其抓捕歸案。
別看這邊聲勢很大,投入那麼多人力,但對11。26案偵破,對能否追回贓款,意義並不大。
案件查到這一步,破案的關鍵在於申雨露開不開口!
韓博回到越野車邊,陰沉著臉說:“石支隊,你們趁熱打鐵,再加把勁。三個小時不夠六個小時,天亮前必須撬開她嘴。餘紹東現在是驚弓之鳥,我們拖不起,更不能拖。”
“韓處,我知道,我接著審。”
抓申雨露是真正的打草驚蛇,正常情況下應該放長線釣大魚。
但這個案子不是一般的詐騙案,申雨露更不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她正準備出境,而且有單程證,放走她就擁有香港居留權,就會成為半個香港人。
香港是收回了,但實行的是“一國兩制”。
一方面,內地和香港同屬一個主權國家,不能直接適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一方面內地和香港分屬不同法域,兩者之間是平等的,沒有隸屬關係。
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司法協助方面只能採用移交這種特殊的安排。
移交,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卻非常難。
比如港方在接受內地司法機關提出的移交請求時,首先會考慮嫌犯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會不會被判死刑,只要有可能他們就不會移交,除非內地司法機關作出不判死刑的承諾。
再就是嫌犯的身份。
如果嫌犯是內地人,在內地作案逃往香港的,只要不會被判死刑,他們會考慮移交。但嫌犯如果是香港人,哪怕只是擁有香港居留權,香港的一些法律界人士非常敏感,會認為這涉及到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會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給內地。
一國兩制,在其它方面沒多大問題,在司法協作上問題很大。
香港方面不會輕易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給內地,內地一樣不會輕易把在香港犯過事的內地嫌犯移交給香港司法機關。
前段時間剛發生一起影響不小的經濟案件。
一個東海籍的富商涉嫌“操控證券交易價格”和“虛報註冊資本”,涉嫌夥同他人詐騙香港一家上市公司股東而被香港方面通緝,他跑回東海,被東海市公安局抓著了,涉及到司法主權,不可能把中國人移交給外國司法機關,同樣不可能把人移交給香港。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指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難以採取行動,因短期**地與港難以達成罪犯移交協議。香港廉政公署則對外稱,若該嫌犯進入香港,或前往與香港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即會採取拘捕行動。
由此可見,餘紹東要是逃回香港,要是把贓款轉到香港,想把他繩之以法,想把贓款追回來有多難。
必須要做最壞打算,就算人抓不回來也要把錢追回來!
韓博不敢再耽誤時間,爬上越野車給張副廳長打電話,彙報自己的擔憂。
貴省不是東廣,省廳與香港保安局、警務處幾乎不打交道,之前沒什麼交流,頂多是組團去走馬觀花考察考察。
有準備總比沒準備好,張副廳長認同他的擔憂,可對這些確實不太瞭解,低聲道:“韓博同志,你是法學碩士,你去香港警務處參觀考察過,你認為我們應該做哪些準備?”
“張廳長,我認為現階段直接找警務處沒用,找保安局,找律政司都沒什麼作用,當務之急是防止餘紹東潛逃回香港之後把贓款再轉移到國外,當務之急是控制住錢!”
“怎麼控制,找誰能控制住?”
韓博深吸一口氣,遙看著遠處的村委會說:“找‘聯合財富情報組’,先透過中聯辦跟他們取得聯絡,互通情報,爭取他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