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我不願意看到所謂“確實的證據”,哪怕這種證據會讓我在離婚官司裡佔盡上風,拿到更多實實在在的好處。可能就像心理醫生說的,我愛逃避,不成熟的表現,小孩子都愛逃避。

“所以,下次記得先找律師再搬出來。”MacDenton低頭在本子上寫了點什麼,接著又問我,“你從前做哪方面的案子的?”

“國際公司法,收購兼併,專利,無形資產之類。”

他揚揚眉毛,做出一幅“難怪”的表情,“Ultan先生願意離婚嗎?或者說他願意馬上離婚嗎?要知道如果你提出‘通姦指控’你們可以馬上離掉,他會反駁嗎?”

“我不知道。我要小孩,別的我不管。”我回答的時候聲音有點高。他看出來我情緒很壞,變得嚴肅了一點,問了一些現金、不動產的問題,最後問我:“現在是母乳餵養嗎?”

我回答是,Nick也問過同樣的問題,只是問的拐彎抹角,沒有那麼直接。如果我跟Lyle真的到了要搶監護權的地步,“胸”這個詞肯定還會在更加公開的場合不斷出現,而且看起來也是我在當時唯一的優勢。

不過,這個優勢很快就成了過去式。我知道照顧小孩子很辛苦,但還沒體會過完全一個人帶一個不到三個月的寶寶原來是那麼不容易的。睡不好,吃飯有一頓沒一頓,或許再加上心理因素,搬出來兩天之後,我幾乎沒有奶水了。Caresse的奶瓶時代開始了。

與此同時,MacDenton先生草擬了分居協議,大意是我搬出來住,小孩由我照顧,Lyle支付撫養費,一年之後無爭議離婚,我得到婚前協議上註明的東西,不附帶其他要求。協議由遞送到我們公寓的地址,送達的那一天是一個禮拜四,我心裡估計下一週的星期一可以得到回覆,但回覆一直到星期三才來,不是律師行的郵件,而是州法院的傳票。不能算完全出乎意料,我知道不會那麼容易,我知道他也要Caresse,只不過沒想到會跳過協商,直接走法律程式。

79)情緒管理

傳票上的訴訟事由是,要求將Caresse交還給父親照管,同時申請臨時禁制令,不允許我在沒有孩子父親監管的情形下接近小孩。禁制令的部分是我沒想到的,理由是產後抑鬱引起的情緒管理問題讓我不適合單獨照顧小孩子。兩天之後的那個禮拜五在州法院舉行聽證,申請人,以及被告,也就是我,提交有關理據,經由法庭審批是否簽發禁制令。

我沒有耐性把那些咬文嚼字顛來倒去的法律術語看完,心裡很清楚,Lyle那一邊先發制人了。所謂“厲害”的律師都喜歡這麼做,他不跟你爭辯為什麼B比A更正確,而是直接證明A根本不成立。沒有什麼比這更像是一篇檄文,不用再多廢話,戰爭開始了。

臨時禁制令一般為期三個月,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至六個月。如果法庭果真簽發了禁制令,Caresse就有可能在Lyle那裡住半年之久。我不能總在那裡陪她,而這段時間正是開始認人的時候,到禁令期滿,她差不多九個月大,想睡覺或是肚子餓的時候會粘著保姆,而不要我抱。美國的法庭並不像中國的那樣,沒有婦聯之類的地方可以訴苦,也並不傾向於把孩子判給母親,甚至是小嬰兒也一樣, 這張禁制令不僅僅關係到這六個月的時間,而且在離婚官司裡面也會派上用場,不單能證明Lyle完全有能力照顧好小孩子,還將不斷暗示我是個腦筋不正常的、危險的母親。

不用MacDenton提醒,我很清楚,這場聽證的重要性。女僕還有保姆的證詞,我在精神科醫生那裡的就醫記錄都可能對我不利,雖然我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主動去看醫生,態度可以算積極。但Lyle那方面提出來的要求也不“過分”,要求“監督”而已。我肯定會被要求去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