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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騙招四:“為宣傳甲方作品,乙方可以將甲方作品在電視,廣播,雜誌,網路等媒體上進行釋出……”
對策:首先得明確,乙方的這種宣傳行為不得另外謀求營利,否則將構成違約,而作品內容的宣傳也僅限於部分,例如不超過2/3等。
(5)騙招五:“甲方授權乙方擁有簽約作品的改編代理權(影視、動漫版權的代理權),收益的30%歸甲方所有……”
對策:一般某些大陸出版社都喜歡在合同中增加這條,但往往不規定期限,屬於典型的佔著XX不XX的可恥行為。所以首先應該規定授權有效期,最好不要超過兩年,過期則此代理權收回甲方。至於收益,你作為甲方當然應該理直氣壯拿大頭,乙方是不應超過30%的,否則有欺詐的嫌疑。
(6)騙招六:“乙方對甲方的其他作品擁有優先出版權。”
對策:這條最好去除,除非你是被對方高價買斷或者高版稅簽下的專屬作者,否則不應有此條款出現。
(7)騙招七:“甲方如果違反……約定,則應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或者甲方作品的版權全部歸屬乙方……”
對策:乙方如果違約的責任在哪裡呢?請記住對等原則,如果你要承擔如此嚴重的違約後果,那麼對方也應該規定同樣嚴重的違約後果。
其實合同的陷阱和騙招還有很多,限於篇幅就不一一列舉了。簽訂合同之前,最好找專業律師或者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諮詢。
最後也是很重要的提示:國內出版社一般都以版稅制為主,當然也有稿酬直接給付的情況,後者常見於低稿酬低要求的作品,例如定向創作的校園小說等。寫手應該首先要求和出版社簽訂版稅分成合同,並最好是專有出版合同,而非低價買斷之類的版權轉讓合同。版權轉讓合同對寫手來說弊端極大,請慎重簽署。
以後將逐步探討臺灣簽訂出版合同的經驗等,請期待精彩後續。
出版合同常見陷阱總結(不斷更新)
1。合同上說:“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將上述著作稿以各種媒體形式予以出版。”
陷阱之處:繁體中文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的精裝本你可以賣一次繁體中文的精裝本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的漫畫版本你可以賣一次繁體中文的漫畫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的光碟軟體版本賣一次繁體中文的光碟軟體版本賣一次簡體中文的影視(影片)版本賣一次繁體中文的影視(影片)版本賣一次簡體中文的遊戲版本賣一次繁體中文的遊戲版本賣一次你算算,一共12個版本你可以賺12次錢,結果因為沒注意這句話,都被這家黑心出版社賺了。
所以合同裡要說明:雙方並約定,甲方以簡裝圖書純文字形式出版。
2。合同上說:“甲方授權乙方在編輯加工中,對上述著作稿作必要的修改和刪節。”
陷阱之處:不符合著作權法中最保護著作完整性的約定
3。合同上說:“若著作稿未滿足上述條件,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進行修改,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陷阱之處:這個規定只有寫作團體,比如一個創作工作室裡的負責人對工作室成員的規定。出版社又跟你不在同一公司或組織,怎麼能這樣規定你呢?
4。合同上沒有發行區域進行限定
陷阱之處:那麼大陸版賣一次,臺灣版賣一次,海外版賣一次,作者還是要吃虧的。必須在合同中限定是“僅限中國大陸發行”。要想在海外發行,請再籤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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