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方:深圳永紅實業公司

丁方: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

以上四方根據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一致同意聯合出資共同承擔深圳小鏟島塊石銷售專案(後稱專案)。特訂立本協議。

一、宗旨

平等互利、友好合作、風險同擔、利益共享。

二、出資額度及股份分配

專案總投資為人民幣壹仟捌佰萬元,總股份為100股。

甲方:投資300萬元。佔總股份30%;

乙方:投資300萬元,佔總股份30%;

丙方:投資100萬元。佔總股份10%;

丁方:投資300萬元,佔總股份30%。

三、利益分配及風險承擔

四家合作單位按自己所佔專案總股份的比例享受專案利潤。專案總利潤為銷售總收入減(生產成本十中間費用),再提留髮展基金,餘額即為專案分配利潤。

如專案出現虧損,亦按上述方法各合作單位分擔。

四、專案利潤每季分配一次,款項劃入各合作單位指定之帳戶。

五、專案管理

專案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各合作單位委派一位代表進入董事會(即為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一人,執行董事一人(兼任總經理)。

六、專案財產為全體合作單位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董事會一致透過,不得處分專案的全部或任何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七、專案因增產需要擴大合作者或增加投資,必須經董事會一致透過,根據資金增加情況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八、本協議有效期為簽字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如需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

九、本協議生效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未盡事宜由董事會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 份,合作單位各執一份。董事會存一份。

甲方:深圳瀚海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蓋公章) (蓋公章)

湯飛鷂(簽字) 莊 宇(簽字)

丙方:深圳永紅實業公司 丁方: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

(蓋公章) (原件未蓋公章)

黃林仔(簽字) 楊或然(簽字)

合同簽訂完畢後,湖貝金融服務社隨即開了兩張共310萬的支票(其中20萬元是應楊或然要求的前期活動費,劃到楊或然女兒楊飛燕作法人代表的來昆公司帳上),將290萬元投資款劃到楊飛燕作為法人代表的另一個公司——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在湖貝金融服務社開立的帳戶上。

值得一提的是:明眼人一看。該協議書破綻百出:一是在總投資1800萬元的股份中,四方協議投入1000萬元,便佔有股份100%的份額;二是合同的生效以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反過來說,如果董事會遲遲不成立。這個協議便是無效的;而協議又鎖定了最後有效期:1996年12月30日。三是協議文字沒有簽訂日期。在金融服務社存檔的那份,由辦公室主任王抗日在協議的右上角寫上“15/10——94收文”字樣。

那麼。湖貝金融服務社為什麼會那麼隨便在沒有見到楊飛燕,也沒蓋該公司公章的情況下,僅憑楊或然籤個字就給他女兒的公司310萬元呢?小的認為,不外乎如下原因:一是莊宇之流懾於楊或然是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並不斷搬弄是非的現實;二是憧憬專案投資分利的美好前景而忘乎所以;三是的確因他們的水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