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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律師給出的理由太強大,演藝圈的人都不知道說什麼好了。
提個修改意見,指導指導就算參與創作,就能佔有別人的勞動果實了。
這個還真不好說,主要看修改的篇幅,如果春晚導演組對小品節目進行了大篇幅的修改,甚至是推倒重來,那就成為創作者。
如果只是提幾個不痛不癢的意見,那就不能算是創作者。
這和寫劇本一樣,不能說演員在拍戲的時候和導演商量,我改一句臺詞,他就成編劇了。
現在的問題是,陳配斯和朱世茂的小品在參加春晚排練前和在春晚上的表演有多大的區別,兩人需要出示他們這些年創作的原稿。
這個案子短時間內很難結案了。
有鑑於此,林子軒才會對姍姍文化旗下的節目進行登記註冊,包括著作權和商標權。
比如《鑒寶》這檔節目,是和京城電視臺合作,收視率不錯,廣告收入頗豐,大家合作的很愉快,短期內沒有問題。
但誰知道會不會出現陳配斯那樣的情況呢。
節目的策劃是林子軒這邊拿出來的,京城電視臺參與了節目的製作,那麼是不是電視臺就有版權了,到時候為了利益肯定會扯皮,甚至是對簿公堂。
林子軒要把節目的版權落實踏實,免得節外生枝。
以前大家做事情講究誠信,以後就很難說了,時代變了,人心也跟著在變。
陳配斯這個案子是演藝圈裡第一樁引起轟動的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案例,以往也有過,但都沒有這次產生的影響大。
因為這次告的是華國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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