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排除這個可能,那麼,就只能是內部人作案?那麼,會是誰呢?

第二百七十章 緊迫事態

李隊等人也分析過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小偷並非內部人員,但是這個事情有內部人員指點,而且指點的很詳細。

這種情況當然是有,可是這樣想的話是沒辦法查的,就只能考慮其他線索了。

這個案子,這就遇到問題了。

李隊比誰都清楚,想找出來小偷很容易很容易。

這個小偷購買了太多的東西,有的是在店裡買的,有的是在網上買的,有的是透過一些非法的渠道買的。這些一個也跑不掉,都能查到。

除此之外,小偷留下的線索太多,每一條追下去都一定能找到他。

但是,問題是,大晚上的,這些都沒法查,很多單位、公司、網店都不在,甚至某寶的某些部門,這個時間段也不一定有人值班。

如果明天白天再查到這個案子,或者說到時候再抓到這個嫌疑人,那李隊這工作做的,就實在是有問題了。

為什麼一定要連夜把案子破了呢?明天天亮了再查不可以嗎?讓警察休息一下不可以嗎?

不可以!

這個不得不討論一下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小偷如何處置這些黃金?

如果小偷把這些黃金賣了,那麼依然可以追回來,今天晚上,他賣給誰,都能追回來,而明天,就不一定了。

我國有一個制度,叫做善意取得制度。

什麼是善意取得制度呢?

法律原文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這句話的解釋就是,假如一個壞人,他對某個東西沒有支配權,比如說,小王借了小張的相機,那麼小王是沒有對相機的處分權的。

處分權屬於支配權。

學習法律,任何一個系的法律生,都一定要學習民法,這是最基礎的法律。民法很簡單也很複雜,簡單地說,民法,四個字可以概括。

也就是說,如果你想知道一個人學沒學過民法,問他知道不知道這兩個詞即可。

請求、支配。

這兩個詞,包羅永珍,概括了整本民法學的始終,遍查世界民法,萬變不離其宗。

請求權是相對權,比如說債權;

支配權是絕對權,比如說物權。

處分權是支配權,是絕對權,借用相機的小王對相機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這個大家都好理解。

那麼,如果小王把相機以合適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是否有權獲取該相機?

這裡的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對這個事並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小李確實是認為小王是相機的主人。

這種情況,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合同的有效性和促進交易等原則,小李會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擁有這個相機,獲得這個相機的支配權、所有權、物權。而因為小李獲得了相機的物權,所以,小李有權不把相機還給小張。因為小李是善意的,無辜的。

是的,無情!

當然,前提是小李是按照合適的價格購買的,如果明顯低於市場價,那麼,這個制度也不生效。

那麼,小張咋辦?

小張只能去告訴小王,賠償原物或者賠錢之類的,不然小王可能構成侵佔罪等罪名。

所以,不靠譜的人,就不要把自己的貴重物品借給他。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

盜髒物不可善意取得。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是小王偷了小張的相機,賣給了小李,即便小李對此事不知情,即便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