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來給她最小的衝擊。

這一更來得有些慢,一天兩更不見不散。明天還是會有兩更,第一更會在中午開始,晚上有一更。

………【第三十章合約事件】………

阿桑臉上露出果然如此的樣子,“她她她的,不會是連我也要隱瞞對方的身份吧,別忘了,我過來的時候可是說好了友情簽約哦,要是告訴我是誰的話,嘿嘿,便宜你了,在原來五年的的基礎上我會翻上一番,怎麼樣?”

說還是不說呢?這事李明基現在的想法,阿桑的唱功那是沒話說的,特別是李明基之前的想法就是打造幾個臺柱型的歌手,之前的劉若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可是最後卻又因為那些在李明基看來麻煩不已的小事件下給黃了,不過李明基也知道,就算劉若英過來之後對於新公司來說效果也沒有自己公司培養出來的人大。"。。文字閱讀新體驗"

阿桑籤的合約是五年,這個簽約時間確實比其他公司的短得多了,畢竟如果是一個成名的明星還好,可是一個剛入行的人得到這份這樣的合約,而且李明基給出的薪酬和分成都不低。特別要說的是,李明基還參照了以後的娛樂圈簽約制度中的一些東西加了進來,使得雙方都對這份合約沒有那麼的感觸。

在這裡要說一下經紀人和唱片公司以及藝人的關係以及職責。

經濟人為藝人洽談業務,處理瑣碎事務,作宣傳業務等等,一般經紀人是由演藝公司為藝人指定的,除非這個藝人很大牌,要自己找經紀人。

藝人簽約演藝公司,演藝公司的職責是為藝人安排工作,培養藝人,做宣傳公關等;藝人的職責是服從演藝公司的安排,為演藝公司賺錢;

經紀人是介於藝人和演藝公司中間的角色,職責是協調藝人與演藝公司之間的工作。經紀公司是為一些沒有簽約演藝公司的藝人準備的,經紀公司為前來的藝人(一般是沒名氣的)尋找試鏡的機會,而藝人在試鏡成功後付一些中介費用。當然經紀公司也有大的業務,例如為某部大製作的電影拉贊助,為演藝公司介紹大的專案,為製作人介紹好的劇本和演員。

就像李明基這裡那樣,一般的演藝公司會結合出自己的經紀公司,特別是在中國更是最尋常。李明基在一開始就開誠佈公的和他們談過合約上的問題,其他的沒有說過什麼過分的要求,當然了,這個時候的合約唱片公司與後世的那些唱片公司來說有著巨大的優勢,那就是藝人更需要仰仗公司的宣傳力度,也因而唱片公司的比例獲得更地打比例收入的。

後世中2000年到2005年五年中娛樂界最熱門的兩個詞語莫過於“超級女聲”合約風波和“黃聖依星輝事件”了,前者在創下地方衛視綜藝節目的收視新高同時,各種“幕後新聞”源源不斷;而後者則猶如一部現代娛樂圈的《羅生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天一個新狀況,撲朔迷離,充滿懸疑。這兩個娛樂事件之間有一個共通的地方,就是都與演藝合約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有著驚人相似之處,當時可是在在娛樂圈引發了有關演藝合約的大討論。

2005年8月具體是哪天李明基忘了,只記得是在八月的時候在中國中國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的“中國法治報道”節目播出了“超女”簽約事件訪談引發了有關超女合約的討論。受訪的法律專家稱:天娛公司與“超女”們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超級女聲”中,進了10強的選手必須與天娛公司籤長達八年的合約,否則就不能繼續參加比賽,除此之外她們還要一切聽公司的安排,否則將賠償高達500萬元的違約金。

當時的法律專家表示:天娛公司的這個規定是違法的,所以合約也就是無效的,選手們可以透過法律手段解除這種合同。而當時的成都賽區的第四名馮家妹曾向天娛表示因為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