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挺大,以上就不好說了。面對這6萬日元,老冰幾乎不太可能想起雷鋒叔叔了。

老冰當時並沒有弄明白大家為什麼突然慌亂了起來,後來才知道,這是因為日本法律規定撿到東西昧為己有的話視如盜竊罪。就是說不趕快處理掉的話弄得不好會出麻煩。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法律二:撿錢不還要獲刑(2)

2007年8月左右出過這麼一回事。老冰看電視的時候突然看到一條新聞是“海自二等海曹盜竊被捕”,說是海上自衛隊一個43歲的二等海曹在便利商店偷了個“財布”,被抓了起來。這絕對吸引眼球。老冰就一邊琢磨著這個海曹是怎麼個傻瓜,一邊等著看詳細內容。你想,都已經43歲,準備退休的人了,怎麼會為了一個財布把人生全砸了,是不是傻?這下是不是被判刑還不知道,反正開除出自衛隊是肯定的,工作沒了,退職金也沒了。再說了,在日本像掏兜這種高技術含量的小偷不多,就老聽說從韓國有成幫結夥的鉗工們到日本來撈世界,怎麼這位難道是韓國人的徒弟?

後來一看詳細新聞才知道是這麼回事:這位“盜竊者”名叫吉岡憲一,是海上自衛隊舞鶴警備隊的二等海曹,自衛隊的軍曹相當於*的軍士。前些時候新瀉地震,這位是跟著去新瀉縣柏崎市幫忙搶險。那天路過便利商店去買飲料喝,看到冰箱頂上有人忘了個財布在那兒,於是一時糊塗,揣進了兜裡,結果失主回來找,一放監視錄影發現是一個穿自衛隊工作服的大叔拿了,這才破案。

後來怎麼判決的沒怎麼注意,因為案子畢竟不是很大,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算是不被判個徒刑什麼的,這位二等海曹也肯定會被自衛隊開除,所謂“懲戒免職”。醜聞都上了報紙,自衛隊會饒了這位往自家臉上抹黑的曹長才怪。這“懲戒免職”非同小可,43歲的曹長,應該已經幹了二十多年了,再有個十來年就可以退休了,現在因為一時糊塗,撿了個不屬於他的錢包,丟了飯碗不說,這二十幾年算是白乾了——退職金一個子沒有,因為是被處分開除的。

日本民法中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就專門制定了《遺失物法》,規定撿到東西據為己有算“遺失物橫領罪”,屬於盜竊行為,可處以一年以下徒刑及10萬日元以下罰款。仔細想想確實有道理,被遺失物件的所有權在失主那兒。比如財布,不管是失主隨身帶著,還是放在家中,或是遺落在路上,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撿到這個所有權不屬於自己的財布而據為己有,和盜竊是應該同等視之。

那看到掉下來的東西怎麼辦?就不聞不問,萬一影響交通呢?法律規定交給警察,2006年新改訂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警察在網路上公開失物招領,小件東西像雨傘什麼的若無人認領由警察在兩星期後拍賣,其餘現鈔什麼的三個月無人認領的扣除所得稅以後歸拾得人所有。

那三個月之內有了失主認領怎麼辦?拾得人豈不很鬱悶,也不,失主應付於拾得人相當於拾得物品價值1/10的報酬。

這樣皆大歡喜。

也有不太皆大歡喜的例子,一哥們在垃圾箱裡撿到一筆天文鉅款,送到警察署後無人認領,按法律規定,三個月以後拿了自己應該拿的那份,隨後歡天喜地準備去過日子的時候,麻煩卻也來了。

原來那筆天文鉅款是暴力團在非法交接款子,被這位誤打誤撞撿來交給了警察。暴力團當然不敢出面認領那筆款子,但又絕對忍不下這口氣,成天去這位家門口噁心人家,說那筆錢是偷來的,現在要他全部還出來,要不然就怎麼怎麼樣。

那位呢?如果只是賞金,拿出來也沒事,問題是還有90%怎麼辦?後悔得連自殺的心都有,怎麼那麼賤,見了錢就撿,撿了還交警察,交了警察還被傳媒採訪了。

所以現在如果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