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飯局上的談話可以看出,林子軒和京影廠的廠長韓三平的關係不錯,兩人不像是上下級的關係,或者是一方交好另一方的關係。

而是一種平等合作的關係。

從言談舉止中就能發覺,強勢的一方會矜持些,擺擺架子,弱勢的一方說話會小心翼翼。

韓三平和林子軒用平等的態度談話,一方面是兩人合作多年,再加上慕致遠已經是文化部的副部長了,韓三平沒必要擺架子。

在京城,大家知根知底,該用什麼態度心裡都清楚。

江至強覺得林子軒是一個關係廣的人,或者說是混得開,在內地拍戲會遇到各種困難,需要林子軒來打通關係。

這兩天的所見所聞,讓江至強打消了疑慮,認可林子軒是一個可以合作的物件。

即便如此,接下來的談判也不能說順利。

由於林子軒和李桉達成了共識,這次談判沒有牽扯到改編版權的問題,但有關改編版權的條款要寫進合同裡。

比如不得干涉李桉對於電影的創作,在拍攝續集前要通知到李桉以及相關的投資方。

好萊塢和香港是一個司法體制較為健全的地方。

大家經常在美劇和香港影視劇裡看到,某個人被關進了警局,他們說的第一句話是:我的律師沒來之前,我什麼都不會說。

這不僅僅是影視劇,而是現實情況,他們非常依賴律師。

江至強和林子軒談完之後,這份合同需要林子軒和李桉簽字才能生效,然後他拿著這份合同和好萊塢的電影公司談播出版權的事宜。

美國公司更加註重合同中的條款,會有律師進行逐條審查,所以每一項都要寫清楚。

為此,江至強特意從香港請了一位律師過來,林子軒也在京城找了一位精通電影方面法律的律師,大家一起商討。

而且,好萊塢、香港和內地在電影方面的法律有所不同,需要仔細溝通。

比如好萊塢和香港的電影都會進行分級,內地採用的不是分級制度,而是一刀切,但比好萊塢和香港都要嚴格。

「這就是國際化,都是法律術語,能看懂才怪。」林子軒翻看著一疊合同,無語道。

「看著麻煩,不過好處很多,出了事誰負責一清二楚,大家都方便。」於東回應道。

於東負責跟進談判,瞭解整個過程,他對此很有興趣。

「公司是不是應該成立法務部門了?」林子軒琢磨道。

好夢公司目前只需要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和演員簽署演藝合同,這些合同基本上是一模一樣的,唯一不同的是其中的薪酬。

就算是和其他影視公司合作拍戲,只要找律師代理就行了,不需要成立專門的法務部門。

不過隨著好夢公司進入國際市場,或許真要請精通各國電影相關法律的專業律師了。

雖然合同條款要一條條的來,但事情其實沒那麼複雜。

在《臥虎藏龍》這個專案中,林子軒需要在九八年下半年拿出一千萬作為啟動資金,後續還要追加一千五百萬,相當於三百萬美金的投資。

在內地拍戲期間,好夢公司為劇組提供各種支援。

江至強拿著合同向好萊塢尋找發行公司,說服好萊塢的發行公司簽訂發行合同,並用這些合同向銀行貸款剩下的七百萬美金。

這需要在一年內完成,《臥虎藏龍》預計在一九九九年上半年才會開拍。

江至強還要在香港為李桉尋找製作團隊,包括熟悉武俠片製作的攝影師和服裝師。

最重要的是找到武戲指導,這是一部武俠片的關鍵,在香港,有各種武戲班底,比如程家班、洪家班和袁家班等等。

他們各帶一幫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