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不能把紙箱裡的錢取出來再塞進其它東西。

時間一分鐘一分鐘流逝,眼看已經凌晨4點!

餘紹東跑一天似乎累了,駕駛昨晚管“14k”成員借到的一輛轎車回家休息,路中才靠在椅子上閉目養神,韓博則心急如焚。

裡面說話不方便,走出門外給孫國棟打電話。

不問不知道,一問嚇一跳,原來香港警隊和香港海關正值“多事之秋”,像這樣的案子想申請到搜查令沒那麼容易。

這不是小事,必須立即向領導彙報。

“吳廳長,我韓博,不好意思,打擾您休息。”

“錢到了香港,哪睡得著,現在什麼情況,好訊息還是壞訊息?”

韓博回頭看看特別小組辦公區,苦笑道:“一個好訊息一個壞訊息,好訊息是基本確定贓款位置,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也願意幫忙,打算悄悄掉包,先把錢控制住。壞訊息是採取行動要符合相關程式,搜查令不太好申請。”

“天沒亮,管這個的人沒上班?”吳副廳長下意識問。

“這倒不是,特殊情況特殊對待,要是遇到緊急情況,他們夜裡一樣可以找裁判官申請,只要有足夠證據,裁判官一般也會簽發。”

“裁判官,裁判官是幹什麼的?”

“裁判官相當於法官,但在香港不演算法官。香港法院分為四級,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負責審理小案子,特委裁判官有權簽發拘捕令和搜查令。法官主要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工作。”

韓博頓了頓,又補充道:“裁判官和法官的服飾也有所不同,裁判官隻身穿黑色法官袍,不戴假髮。區域法院以上的法官都會戴上假髮,穿紅色或紫色的法官袍。”

四級法院,都是審理案件的,不是法官是什麼,非要搞個裁判官,不知道的還以為是體育運到的裁判呢。

吳副廳長腹誹了一句,坐起身問:“你是說裁判官不幫忙,不配合?”

“有好幾個原因,主要原因是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執法單位申請搜查令,必須是為調查在香港發生的罪案,不可以把檢走的檔案或其它物品轉交給內地海關,以調查在內地發生的罪行。”(未完待續。。)

第六百零四章 一波三折(二)

“不可以!那兩地怎麼展開警務合作,香港水警和香港海關前天夜裡在碼頭繳獲的那一箱贓款又算什麼?”

“怎麼說呢,那是在現場繳獲的。”

這件事真不太好解釋,韓博捋捋思路,彙報道:“餘紹東現在涉嫌違反入境法規,涉嫌走私。入境處理論上可以介入,關鍵他回香港跟回家一樣,沒走小區正門,翻牆進來的,雖然違法,但問題不是很嚴重,最多找他問問話。

他在香港暫時沒違反其它法律,警務處既不能對他採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動他的財產。所以想控制住錢,只有海關出面。”

“這不就行了,又不是沒證據,裁判法院憑什麼不給海關簽發搜查令?”

“問題是香港海關前段時間因為配合內地海關辦案被嫌犯告上法庭。”

“嫌犯告海關!”

“一個姓的秦香港商人涉嫌走私,香港海關應深正海關請求,申請搜查令搜查他旗下多家公司的辦公室,繳獲大批檔案移交給內地執法部門,同時查扣一批藏在屯門內河碼頭待運的貨物。姓秦的嫌犯申請高等法院覆核,指責海關做法違憲,不當將檔案轉交內地海關,要香港海關賠償損失400億。

香港高院裁定海關申請的16張搜查令有13張無效,海關要交回檢獲的資料,包括已轉交給我們內地執法部門的資料。法官同時認為這個案子是司法覆核申請,法庭不會處理賠償問題,鑑於申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