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也很簡單,一個號稱統管京師治安的衙門,如果司法權力小的可憐,那還有什麼威懾力?無權在手,其令不行。

刑部尚書荀飛謙是由文淵閣大學士楊進推薦、時任吏部尚書許道宏提名廷推得官,所以追究起脈絡。與李佑也算是同道中人。不然李大人根本不用去談。

要知道,京師乃天子腳下,司法乃是重器。最高司法大權直接歸天子所有,往下則分別授予各衙門。

從組織結構來看,李佑的提督五城御史衙署與刑部其實是平行的。或者說和所有部、院、寺監都是平行的,都是直接向天子負責,只是司法業務需要從屬於刑部。

李佑多一分司法權力,刑部就少一分權力,所以李大人找刑部商議司法許可權問題,無異於與虎謀皮,若非荀尚書算是同道,不然談都沒得談。

不過李大人也不是沒有底氣,他索取權力是朝廷默許的。朝廷設立他這個官職。顯然是對京師案情頻發的混亂現狀不滿,想要改變京師事權分散局面,並總攬其事、強化管制的意思,不然平白設一個五城提督有何用處?但具體如何,還得靠他自己爭取。

面對李佑來訪,荀尚書擺不了什麼架子,他對李某人到訪的原因。很是心知肚明。便直接在花廳接見,並屏退了左右人等。

略略寒暄幾句,李佑便直抒來意,“依照定例,巡城御史受理京城地界之詞訟。審問案情,小事立斷。大事送部,而兵馬司負有偵緝之責。今蒙朝廷信重,以本官節制巡城御史,總領諸兵馬司,今後刑名定例如何,本官猶自懵然不知,還請大司寇示下。”

別地刑名都由縣衙負責,但對京城的刑名之事,朝廷極為重視,所以從制度上是由刑部代為負責,哪怕是兩家互相罵街這樣雞毛蒜皮的事情也要吵吵到刑部。

而刑部作為六部之一,主管天下刑名大案,但卻常常處理京城這些爛事,也是煩不勝煩。同時經常兼顧不過來,於是漸漸有了兵馬司和巡城御史的擴權。

國朝最早設巡城御史,只為糾劾地面,並不受理詞訟,也不負責刑名問案,但後來漸漸有了部分司法許可權。大體上,輕微的、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巡城御史可以自裁,杖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仍須移交刑部,而兵馬司則受同級巡城御史監督和指揮。

李佑提起這個定例,荀尚書當然聽得出他話中之意——既然巡城御史都在事實上擁有了杖刑以下案件的司法權力,那麼本官作為巡城御史的上級,那就應該具有更高階的許可權,否則何以節制巡城御史?天下沒有上級權力反而不如下級的道理,更何況朝廷設立本官這個職位,本就有總攬京師司法的意思,不能讓詔令成了空文。

歸納為一個詞,就是“要權”。

其實從荀尚書本人角度而言,他已經是九卿之一、二品大員的層次,眼界很高,對於京師地面這些瑣碎事情和三瓜兩棗的司法權力已經看不入眼了。

例如說,將在京城偷東西的小賊判刑,也要放到他堂堂刑部尚書的案上批一筆,這有什麼快感可言?能抓住大案重案就足夠了。

但是荀尚書仍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影響,所以不敢輕易與李佑承諾什麼,只反問道:“那你有何想法?不妨說出來。”

對此李佑早有腹案,“外地知縣,尚可判一百杖之刑。京師重地尚需慎刑,本官不敢比照外地按察僉事,只比照知縣如何?只求百杖以下案情可自行裁斷。”

荀尚書怫然道:“你也知道京師重地極是慎刑!對京師案件,我刑部也只有百杖以下自裁之權,百杖以上刑案,照樣需要上奏天子聖裁!若如你而言,我刑部今後便不用管京師之事了!”

“都是為君分憂,刑部乃天下的刑部,事務已然繁重不堪。大司寇又何苦糾纏於京城這刁民雲集的地方,做那如同知縣的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