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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軍:“我們查詢了梁飛和張三兒子通訊記錄,發現他們不僅只是老闆和僱員,經常晚上一起喝酒,一起泡腳。他們是不是有其他的背景關係,我們還不清楚。”
蘇誠佩服:“孫隊果然厲害,抓住了20萬這個重點。”
孫軍擺手:“其實沒什麼,我就是讓人給幾位行長打電話,畢竟是20萬的現金,行長不可能不知道。蘇誠,你在懷疑什麼?”
蘇誠道:“我認為本案是謀殺案。”
“謀殺?”孫軍疑問:“屍體在哪?”
蘇誠道:“屍體本應該替換掉07號屍體,但是因為前天晚上喝農藥婦女親屬鬧場,警察出動,導致屍體沒有被替換,所以我們少了一具屍體。”
“什麼意思?”
蘇誠道:“車禍的遇難者是不是都提取了dna?”
“對,有一些屍體沒有攜帶證件,可能是散落在車內,八具屍體不可能透過面容來辨認。”
蘇誠道:“恰巧我殺了個人,這人屍體如果出現,警察一定會找到我,或者說肯定會懷疑我。那怎麼辦呢?偷樑換柱。嫌疑人是本地人,很熟悉本地發生的事,於是就想到了這個計策。”
留在第六醫院的屍體,都是當場檢測沒有生命體徵,沒有搶救可能的遇難者。這說法很委婉,準確來說,八具屍體是在燃燒的車內發現的,受傷的人不少,但是都在車外。車外也有人遇難,但是都經過了搶救。
蘇誠繼續:“驗身份唯一手段就是dna,dna已經取樣,如果將嫌疑人殺死的屍體掉包其中一具屍體,是不會有人發現的,加之屍體本身不好看,基本也不會有瞻仰遺體的葬禮。嫌疑人將偷來的屍體埋掉,遇難者屍體會很快被火化,將來即使挖出屍體,dna也難以鑑定其身份。受害者在定性上不是死亡,而是失蹤,警方對於成年人失蹤案件,態度是相對比較消極的。”
孫軍道:“如果受害者屍體被火化,從法理上來說很難將嫌疑人定罪。”屍體沒了,很多證據會變成間接證據。唯一辦法就是審問嫌疑人,嫌疑人扛不住,招供了。但是嫌疑人有可能在法庭翻供,只有口供,並且口供事實不清晰,口供只能當作參考證據。當然,現在都是有審訊錄影,法庭會考慮採納。但如果嫌疑人堅決不招,並且處理好了兇器,警方即使能證明他主謀偷了屍體,也無法控告他謀殺。沒屍體,就沒謀殺。
有一起典型的真實案件,嫌疑人是一名鍋爐工,他假借自己上面有人,能辦農轉非為理由,和一名姑娘發生關係,後來姑娘發現受騙,要舉證他,被他殺害,放在鍋爐中毀屍滅跡。警方接到報案後,第一時間鎖定了罪犯為嫌疑人,審訊中,嫌疑人承認了自己殺害姑娘,也說明過程。但是因為當時審訊錄影不普遍,只有紙質供詞。上了法庭後,嫌疑人翻供。
他是嫌疑人,但是警方缺乏他直接殺死姑娘的證據,甚至缺乏姑娘已經死亡的證據,只有那份口供也被翻供了。法庭要求警方補充偵查。警方開始還原現場,按照口供將一頭豬放進同樣鍋爐。在口供中,嫌疑人說自己燒了六個小時,隔多長時間拉出來看一下,看屍體被燒的怎麼樣。警方用豬做實驗時候,發現豬的屍體在被焚燒期間每個階段細節吻合度和口供基本一致。最終法庭認為,如果不是親自燒過屍體,是絕對不可能在細節上做到如此吻合,於是判定口供有效,殺人等罪名成立。
但如果沒有口供呢?
第四百六十七章 年前多案
蘇誠道:“嫌疑人將受害者屍體焚燒到表面看不出來是誰的地步,然後掉包……先宣告,我都是猜的,但是我認為只有這個理由能解釋為什麼嫌疑人需要屍體。兵貴神速,如果等火化之後,相關證據基本被毀滅,即使沒有毀滅,恐怕也說明不了什麼問題。”
孫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