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韓博從包裡翻出一份公安部1991年頒佈的《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低聲解釋道:“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對《決定》公佈以後發生的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要作為重大案件立案偵察,其中一次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和具有《決定》第一條第三、四、五、六項情節的案件,要立為特大案件,落實專案人員,加強偵察措施,力爭儘快破獲。”

規定是規定,要是什麼規定都能得到落實,會有那麼多人買媳婦麼。

接到市局通知,就讓法制科研究相應法律法規。

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嚇一跳。

上級明文規定“不管是一道販子,還是二、三道販子或者是中轉、接送受害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都要及時查清其罪行,依法懲處”。

換言之,中間人跑不掉了,同案犯,他們肯定要抓。

解救一個被拐賣過來的婦女,抓一箇中間人也就罷了。由於婦女拐賣過來時間不長,側面調查發現剛懷孕沒生孩子,人在這兒,心不在這兒,也就是說買她的人涉嫌強姦,搞不好要判好幾年。

法不責眾,抓一個其他買媳婦的怎麼辦。

你們把人抓走,我們怎麼辦!

之前不是沒協助過拐出地公安局解救,但主要是以解救為主。

同樣是拐入地公安局,你們不怕麻煩,我們怕,想到有可能因此帶來的連鎖反應,蘇局長頭疼不已,面無表情問:“韓博同志,買媳婦的非要抓?”

局裡不願意找他們,直接向市局彙報,請市局協調就是擔心這個。

韓博知道他為難,可法律就是法律,並且縣裡需要抓幾個外地買媳婦的回去震懾一下,在這個問題上不能妥協。

深吸一口氣,一臉歉意地說:“蘇局,真對不起,該犯罪團伙拐賣婦女超過十人,屬特大案件,已上報省廳,已聯絡過西南幾個省份的打拐辦。上級對這個案子很關注,我們只能硬著頭皮徹查,我們縣委縣政府甚至因此組織公檢法司、婦聯、計生和民政等部門,在全縣範圍內聯合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專項行動。

政法委郭書記親自兼任專項行動總指揮,各鄉鎮成立工作組,聲勢浩大。截止我們出發前,已抓捕三十多個買媳婦的,已傳訊二十多個參與囚禁婦女,涉嫌非法拘禁的涉案人員。“

你們縣領導有這個決心,不等於我們縣領導能下定決心。

人說到這個份上能怎麼辦?

事已至此,只能敷衍那個買媳婦的人親屬,要怨只能怨他運氣不好,稀裡糊塗撞到一個大案要案上。人是思崗公安局抓的,要找要鬧去思崗。

蘇局長打定主意,拿起電話道:“好吧,我安排人帶你們去,兵分兩路,同時抓捕,動作快點,別拖泥帶水。”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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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章 “禍不及父母”

買媳婦這種事幾乎公開化,只要上級重視,只要公安想管,很容易查。

南崗縣公安局按照市局領導要求,根據思崗縣公安局提供的大概情況,秘密摸排出來的人,與桂素蘭上午交代的完全吻合。

張桂山,三十四歲,家在大東鎮禾莊村。瓦工,有手藝,不是那種好吃懶做的人。

兄弟三個,他排行老三,大哥務農,二哥在鎮上開批發部,雖然已經分家,兩個哥哥對他這個弟弟很照顧,蓋樓房時一人出過3000。父母健在,同他一起過,經濟條件不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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