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出大麥或銀子,但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麼他將白白喪失他貸出的一切;如果一個人娶妻而沒有立文約,那麼那女人還不是個妻子;如果一個寡婦的孩子還小,她就決定改嫁,那麼經允許後,法官應調查她前夫家裡的情況,並由她前夫的家屬委託她丈夫與該女人,給他們立下泥板(文約),他們將經管家產,養育幼兒,他們不得將財產出賣為銀錢;如果一個恩圖女祭司的父親給了她嫁妝,給她寫了文書,在給她寫的泥板上寫明瞭她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她所喜歡的人(的權利),讓她隨意支配,那麼父親死後,她可以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他喜歡的人,而不是必須給他的兄弟;如果一個人僱另一個人照看田地,把種子飼料預支給他,把牛交給他,與他定下文約耕種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竊種子或飼料,應砍掉他的手;如果別人把牛群,羊*給他放牧的牧人已經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滿意,卻使牛的數目減少,羊的數目減少,生殖率降低,那麼他應根據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數額及(畜)產品。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4)

古代兩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偉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漢穆臘比法典》中,神河裁決法成為法官裁決缺乏證據的指控案例的唯一方法。法典第2條就規定控告蠱巫術無證時使用大神河考驗裁決法:如果一個人以巫術罪控告另一個人而不能證實,被控犯巫術罪的人應跳入神河,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沒了他,那麼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產;如果河神證明他清白,他未受傷害,那麼控他巫術罪的人應被處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產。

除了複雜的河神直接裁定法外,神明為證法——起誓也經常在《漢穆臘比法典》中被當作確鑿的證據。無證據表明自己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夠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講述為真實,如第*、第131條、第266條規定:如果強盜沒有被抓到,被搶的人應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搶的東西數量,於是鄉邑或搶劫發生地區的長官將賠償他的損失;如果一個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沒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覺,她以神起誓證實清白後可以回到她家裡;如果在畜欄裡有了傳染病或是獅子咬死了(牛羊),牧人應在神前澄清事實,那麼畜欄的損失由畜欄主人自負。

只有在整個社會都確信神是無所不知的情況下,這種證據才會被相信。人們相信,當人在神前說了假話,雖然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他必定會受到神的更嚴歷的懲罰。現代西方法庭中的證人用聖經起誓就來自古代兩河流域的傳統。包括《漢穆臘比法典》在內的各個法典對破壞法典石碑者的咒語也體現著神對法律的維護作用。

兩河流域被處以死刑的實際案件記錄幾乎沒有發現,死刑文獻缺乏的原因或許是法官們擔心死刑判決的文字記載會被神明聽到,對自己不利,於是毀掉了判決泥板。但法典中的死刑是存在的。使用最多的是《漢穆臘比法典》:(第14條)如果一個人綁架了一個自由人,他應被處死。

在身體傷害案中,法官可以按照以眼還眼的原則給予截肢等殘酷肉刑。同時,株連罪犯的無辜親屬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第197條)如果一個人折斷另一個人的骨頭,那麼人們應折斷他的骨頭;(法典第209、210條)如果一個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兒,造成她的流產,那麼他為她的胎兒應付出10舍客勒銀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們應處死他的女兒。

漢穆臘比實施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出身的阿摩利原始部落認為唯有損害和懲罰的形態完全相同才能達到對雙方實行真正的和絕對的公平對待。由於奴隸不適用絕對公平法,對他們的傷害倒可以用銀錢向其主人賠償。

公元前14世紀,北方的中亞述國家在阿淑爾烏巴里特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