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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於出版自由》的講詞中,羅伯斯庇爾更具體地說: 法律是什麼?這是按照它與理智、正義和自然界的永恆法則所具有的相同程度,自由表達或多或少符合於民族權力和利益的共同意志。每一公民在這種共同意志中都有自己的一份,都和自己有利害關係;從而他甚至應當運用自己的全部知識和精力,來闡明、改變和改善這種意志。 羅伯斯庇爾是個盧梭主義者,這種“主義”主張,法律應該體現具有高尚道德的共同意志。既然高尚道德只會是人民的公意,法律就應該是人民公意的體現。人民公意是人民民主國家的自然法,人民民主專政機關根據這種自然法的正當性訂立若干具體的實定法條例。實定法規定最大的###罪就是反對“人民”;要斬某人的頭,最簡便不過的就是把他說成“人民公敵”,這是再合法不過的了。 “人民”道德是總體性的或共同體的公意倫理;不是有個體差異的實質倫理脈動。羅伯斯庇爾遵循盧梭的教導;要建立具有公德的國家——人民共和國;要求每個公民都有美德。本來,每一個公民是個體;有自己的價值偏好,但人民是總體或共同體;其道德形式是公意。人民成了美德的公意符號,在人民的公意道德中,個人的價值偏好必須得到矯正。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必須放棄自己個體的價值偏好,不然就不能成為共和國公民。 人民的國家既然是人民公意的道德體現,國家機器就應當享有完全不受約束的自由,例如設立道德法庭的自由——讓那些不道德的個人洗腦或人頭落地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稱為人民公意的自由,或民主的自由。因為所謂民主;按羅伯斯庇爾的老師盧梭的看法,也就是人民的公意。羅伯斯庇爾說:“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隨意表現自己一切能力的權力。它以正義為準則,以他人的權利為限制,以自然為原則,以法律為保障。”這裡的所謂“正義”,也是人民道德的公意,所謂法律指人民公義的自然法理衍生的法律秩序,人民公意的自由是在這種法律秩序保障下的自由行為。在人民民主的國家中,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而不是個人的生活想象的自由。所以,對於羅伯斯庇爾來說,自由就是為了人民公意的道德目的可以做一切事:“人民”是道德的化身,人民意志等於道德良心,等於正義。 依據這種自由理念的正當性,羅伯斯庇爾提出了所謂德行的自由恐怖論:“革命政府就是自由對暴政的專政”,“共和國的武器是恐怖,共和國的力量是德行”。他在作報告時多次講:沒有德行,恐怖就會帶來毀滅;但沒有恐怖的德行是軟弱無力的。人民德行的恐怖“是迅速、嚴正、堅毅不屈的正義行動”,人民民主專政無論多麼恐怖,都是天理認可的事。這就是羅伯斯庇爾的自由理念和人民民主專政具體的道德意涵。 畢希納在這裡發現了丹東與羅伯斯庇爾不和的第一條重要線索——對自由的理解的歧見。丹東與羅伯斯庇爾本來是志同道合的革命同志,都崇尚人民公意的自由,曾並肩在這面自由的紅旗下戰鬥。他們為了自由而革命,建立起人民民主專政的革命法庭,對每一個不符合人民道德的人採取“迅速、嚴正、堅毅不屈的正義行動”。 但革命後有一天,丹東和友人德穆蘭在夕陽如血的輝光中沿塞納河散步,丹###然說: 看!那麼多的血!塞納河在流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