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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王之下各地諸侯紛紛倒戈,“反英”大業胎死腹中。
聖道二十二年,西洋公司以六千僱傭兵和一萬土兵,外加西洋艦隊協助。直取達卡,一口氣滅了孟加拉土邦王。
接著西洋公司與此時實質控制天竺大半領土的馬拉特土邦聯盟達成協議,西洋公司輸送槍炮,訓練軍隊,協助馬拉特聯盟對抗波斯,而代價是割讓孟加拉。這個條件由馬拉特聯盟經過上層運作,逼莫臥兒皇帝簽下了《德里條約》。
宋既總結道:“我英華此時是不可能侵吞整個天竺的。只會觀望馬拉特人與波斯的爭鬥形勢,相機而動,主要精力會放在孟加拉身上。孟加拉的土地制度以柴明達爾製為主,也方便下手。”
聽了宋既的介紹,李克載恍然,這柴明達爾制聽起來還真像是蒙古人所行的包稅制。
柴明達爾原是天竺舊時代對部族首領或者貴族王公的稱呼,莫臥兒王朝時期,漸漸成為田地賦稅的代稱。之後再衍變為地方包稅人的代稱,最後變成地方包稅權的代稱。
簡單說,柴明達爾最早是指由政府委託。直接向村莊和農民收稅的中間人。莫臥兒王朝建立後,柴明達爾漸漸替代基層政府,行使徵稅、司法、行政乃至軍事權。除了向土邦上繳定額賦稅外,多餘的賦稅就是自己的。
這種權力可以繼承、轉讓和出售。但在法理上,柴明達爾所轄的土地並非是他個人的,而是屬於土邦王乃至帝國所有。
李克載的理解有對有錯,柴明達爾制正是典型的包稅制,但包稅制並不是蒙古人專有。幾乎所有古代乃至近代國家,都是以包稅制為賦稅根基,差別僅僅只是承包權的大小和變更方式。這也是金融技術和商業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向社會基層徵收賦稅的唯一可行之路。
包稅人不僅擁有徵稅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極端的包稅制下還有軍事權,柴明達爾就是這種極端。
華夏雖在郡縣制後確立了直接向自耕農徵稅的先進體制,但實際執行手段,本質上還是包稅制。只是靠著官僚體系。將包稅人變成了職業經理人,而不是世襲承包人。隋唐時發展出科舉制度,完善了官僚體系,但所謂“父母官”的概念,其實跟包稅人沒什麼本質差別。
而後幾經變革,包稅制的一些特質依舊沒有消除,例如行政司法難以分家,這可以說是華夏大一統的特徵,但未嘗不是社會體制沒有完全步入現代社會的遺毒。
在整個天竺,除了柴明達爾制外,還有直接向自耕農徵稅的萊特瓦爾制以及向整個村莊部族徵稅的馬哈瓦爾制,但在孟加拉,柴明達爾制非常普遍也非常成熟。
李克載問:“為什麼說柴明達爾制方便我們管治孟加拉?”
宋既答道:“我們是異族入主天竺,解決了上層的土邦王和高階貴族,就得依靠中層的天竺精英幫我們統治本地。在工商一面是買辦,在基層和農業上就是柴明達爾。”
“西洋公司在這裡只拿了少數地方的柴明達爾權,大部分柴明達爾依舊保留,甚至還進一步承認柴明達爾對治下土地的所有權,這就是扶起他們,讓他們跟我們共惠共利。”
異族入主……好熟悉的感覺,李克載將這感覺丟開,問到了關鍵問題:“天竺這裡,到底有什麼財富,而我們又要怎麼榨取呢?”
宋既道:“這事要分兩層來看,一層是現成的財富,一層是理論上的財富。”
現成的財富有哪些?
首先就是田地賦稅了,西洋公司在這裡行使國家權力,對英華而言,就是一個大號柴明達爾。除了殖民特許稅外,西洋公司還得向英華上繳固定賦稅。聖道二十四年的任務是一百萬兩。對應孟加拉大概六百萬人口,定額不算苛刻。
其次是礦產,金礦、硝石礦以及硫磺礦等戰略資源歸國家所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