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自古有之,到了今天,這事只要不太過分,甚至只要受害人不好意思張揚,通常都會由於缺乏證據等原因,最後不了了之。

大眾憤怒嗎,憤怒,但是有辦法嗎,對不起,很難,除非你家境不一般。

執法人員也表示,沒證據,我們也無奈,只能說,活著可太難了!

那古代猥褻罪該怎麼判呢?

漢唐時期:不得不說,這個時期真的很亂,猥褻簡直不要太常見。

比如有一段“流傳千古”的《陌上桑》:日出東南隅,照我秦氏樓。秦氏有好女,自名為羅敷。羅敷喜蠶桑,採桑城南隅。青絲為籠系,桂枝為籠鉤。頭上倭墮髻,耳中明月珠。緗綺為下裙,紫綺為上襦。行者見羅敷,下擔捋髭鬚。少年見羅敷,脫帽著帩頭。耕者忘其犁,鋤者忘其鋤。來歸相怨怒,但坐觀羅敷。

使君從南來,五馬立踟躕。使君遣吏往,問是誰家姝?“秦氏有好女,自名為羅敷。”“羅敷年幾何?”“二十尚不足,十五頗有餘”。使君謝羅敷:“寧可共載不?”羅敷前致辭:“使君一何愚!使君自有婦,羅敷自有夫!”

這首樂府詩,講了一個故事,大概是這樣的:有個長得特別美的姑娘,叫羅敷。一天,羅敷外出採桑,傍晚回家的時候,在路上遇到一個太守,太守看這姑娘,太美了!就問姑娘,“妹咂,你長這麼好看,跟我回家唄?”

太守原本想著,“我一有權有勢的大爺,她就一普通老百姓,要不是長得好看,我都懶得搭理。現在讓她跟我回家,她肯定特別高興,迫不及待想跟我走吧,呵,女人就是虛榮。”

然而,羅敷沒搭理他,還吐槽了他一頓:“東方千餘騎,夫婿居上頭。何用識夫婿?白馬從驪駒,青絲繫馬尾,黃金絡馬頭;腰中鹿盧劍,可值千萬餘。十五府小吏,二十朝大夫,三十侍中郎,四十專城居。為人潔白皙,鬑鬑頗有須。盈盈公府步,冉冉府中趨。坐中數千人,皆言夫婿殊。”

這個故事沒寫結局,但估計,這太守心塞的回家了,這事算是不了了之了。

這個故事可以看出來,在漢代,達官貴人們,對長得美、家裡沒啥背景的姑娘,時不時調戲一下,基本屬於“常規操作”。

唐代算是出了名的“亂”,比如李淵的兒子滕王李元嬰,第二十二子,他就已經不屬於“猥褻”範疇了,基本可以定性為公然誘姦,乃至逼奸。

唐代張鷟有本書《朝野僉載》,裡面是這樣記載的:李元嬰好色,經常以王妃的名義,召喚屬下官員的妻子們進入王府,然後李元嬰就加以姦汙。

原諒我想起一個新聞,一個孕婦經常到街上“裝病”,找各種年輕漂亮姑娘送她回家,然後下藥迷暈,送給她丈夫“享樂”。(這種女人就生錯了時代)

扯遠了,言歸正傳。

唐朝時,律法規定:普通人相和姦,徒一年半;奴與良人和姦,徒二年半,強姦徒二年。如奴強姦良人或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妹、子孫婦、兄弟之女者,都處絞刑。

然而,這個律法還有一句:其“犯罪行為”的輕重,依輩分地位尊卑、親緣等來區分。(啥意思就不解釋了)

到了宋代,對“猥褻”“強姦”處罰非常嚴苛。

比如《慶元條法事類》這樣記載:“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先強後和,男從強法,婦女減和一等。既因盜而強姦者,絞。會恩既未成,配千里。”

這段律法包括了成年和未成年女性,未成年,直接流放3000裡之外。(指瓊州,萬安,昌化,朱崖)

如果被侵犯物件,身體受到損傷就判處絞刑,必死無疑了,即使犯罪未遂,也要發配500裡。

而且這段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