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這個《財產公開制度》竟然是菓菓你開創的啊!(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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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對民眾的個人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蒐集,從而形成全面而完整的資訊記錄。然後,透過收費向查詢人提供相應的服務,如財產、債務甚至婚姻情況都可以查到。這也是相關部門對社會民眾個人信用進行稽核的一個主要憑藉。
還有在齊國東邊一個半島叫韓國也是齊國的后羿,在公務員財產公開方面的規定最系統、也最全面。
早在1960年,韓國就出臺了《公務員財產登記法案》。1981年,又出臺了《韓國公職人員倫理法》,初步建立了財產登記制度。但當時的登記結果是不公開的,實際上擺脫了國民的監督。也正因此,1987年12月總統選舉前夕,總統候選人盧泰愚在其“選舉公約”中,提出了主要公務員要公開財產的意見,贏得了民眾的支援。盧泰愚上臺後,在1988年3月作出修訂《公務員倫理法》的指示,進一步強調公務員財產登記的必要性。一個月之後,即4月22日,他又帶頭公開了總統財產。從此,官員財產申報才成為“例行公事”。此後又經過修改,到1993年6月基本定型。所以,韓國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的推進,經歷了萌芽時期、制度的基本確立時期、適度的修訂完善和最終的例行公事4個階段。到現在,已有《公務員倫理法》、《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兩部法律法規,既明確規定了公開主體、內容、種類,也明確規定了受理機構、公開方式。
按照《公務員倫理法》和《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必須申報財產的公務員包括總統、總理、、地方官員及議會議員;4級以上公務員(最高1級,共9級)、法官、檢察官、大校以上軍人;大學校長、院長、教育官員、高階警官和消防官;公職相關機構,如國有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相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監察、租稅、建築、土木、環境、食品衛生等特殊領域5-7級公務員,以及新錄用者、晉升者、退職者。
國家設有專門機構負責審查申報是否屬實,並查明財產來源等。若發現有誰虛報、漏報,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解僱或其他懲罰。
還有在西邊幾萬裡有一個叫德國的,聯邦議員不需要公開自己的房產或者投資等資訊,但需要公佈自己本職工作以外的兼職收入。
在德國《議員法》、《聯邦議院議事規程》以及議員《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中,都對聯邦議員的兼職行為和兼職收入有所規定。如《議員法》強調,聯邦議員行為的重點應該是行使議員的授權,原則上允許議員從事授權之外的職業或其他形式的活動。在議員授權之外的行為和收入,如果可能造成利益關聯,必須上報並公開。在聯邦議員《行為準則》中也規定,聯邦議員有義務向聯邦議院議長報告本職工作之外的行為和作用,包括在企業和公法機構從事的有償活動,所有在聯合會、協會和基金會的任職情況、擔任的名譽職務,參與資本投資公司或者合夥公司的資訊,以及議員得到的企業和社會捐款等等。這一透明規則有助於選民瞭解議員本職工作以外的活動是否可能涉及利益關聯和利益衝突,是否影響到議員行使職權的公正和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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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德國法律的相關條款,如果一個聯邦議員在兼職的過程中,一個月的收入超過了1000歐元或者是一年的收入超過了1萬歐元,必須進行上報。對於所有的聯邦議員而言,他們的公開兼職收入一共可以分為三檔,以月為單位分別為1000-3500歐元,3500-7000歐元,超過7000歐元。對於上述必須要進行公開的收入資訊需要和議員的履歷表放在一起,由德國聯邦議員管理局統一在網上進行釋出,並且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隨時更新。一旦有議員違反了兼職收入資訊所公開的內容,就會按照相關的規定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德國相鄰的一個叫法國早在1988年就成立了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