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沐方到底幹了什麼呢?聽肖雨城介紹,他的案子基本

情況是這樣的:

4月19日下午6時左右,被害人蔣彤稱要出去買點東西,從近江縣委招待所離開,一夜未歸,4月20日凌晨5時15分後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於近江縣電子廠老宿舍西側的一基本廢棄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有目擊者看到楚沐方當晚曾經出現在電子廠老宿舍附近,還有機械廠的鄰居反映楚沐方為人遊手好閒經常在外遊『蕩』,機械廠的門衛證明當晚深夜12點多鐘楚沐方才神情驚惶地喊開廠裡的大門回家,還有證人反映曾經看到楚沐方尾隨過蔣彤隨後近江警方在勘察現場時在被害人附近發現了楚沐方衣服上被扯下來的紐扣、有楚沐方指紋的手電筒等證物,並立即將楚沐方抓捕歸案。

隨後,在警方的訊問下,楚沐方作出有罪供述。近江縣辦案人員認定,楚沐方在尾隨蔣彤並將其挾持到女廁後,對其進行了強『奸』時,用手掐住死者脖子導致其死亡的。

在近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檢方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對楚沐方提起公訴,縣檢察院認為,楚沐方在公共場所採取暴力手段強『奸』『婦』女,並扼頸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應依法嚴懲 。近江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楚沐方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楚沐方提起上訴,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該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楚沐方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楚沐方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只等到縣裡召開公審大會宣佈判決後就立即執行了。

用肖雨城的話說,如果不是我們來得及時,又動用上級的政治權力強行把縣裡的公審大會弄得延期,昨天本就該是楚沐方的死期,一著不慎,我們接手的就是一個已經涼了的楚沐方,從我們的角度來講的話,真的是非常驚險。

我聽了肖雨城的介紹後,有點困『惑』地抓了抓頭,話說像是這樣罪行惡劣的傢伙,憑心而論的話,恨不得多槍斃幾次才好,但是現在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給他延命,至少延到我們拿到需要的情報以後再說,這個就是平常人們經常說的“屁股決定腦袋”。不過對情報人員來說,目的才是最重要的,別的可以暫時放到一邊,所以我們現在必須要想辦法給當地的政法部門添一點點麻煩才行。

“不管是要去找楚辭,還是想辦法給楚沐方進行治療,取得他的口供,這個案子就沒有什麼辦法了嗎?”我問道。

雖然是在房間裡,但我還是壓低了聲音,生怕被別人聽了去,還跟肖雨城眨了眨眼,頗有點暗室密謀,唯恐西窗事發的味道。畢竟我在部隊裡開始的時候一直是在作戰部隊裡,經過培訓又到軍情局後也沒有做過多少實務,一直是在機關打轉,像是這樣子在陽光的陰影下做點不可對人言的事,還是有那麼一點點不適應,正在學習進步提高中。

其實我們要找楚辭的話,還有一個更簡單、更實用的辦法,也是我們一路過來最常用的那種,就是“戴帽子、打棒子”,反正楚沐方是已經判決了的殺人犯,給他們家再冠上一個小罪名,相信近江、白水州乃至閩省的政法機關都很願意配合,在中央檢查組的指導下把案情挖深挖透。

但是我們又不能這麼做,因為投鼠忌器,在不清楚楚沐方一家與“蝴蝶”的關係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輕舉妄動,任何一點可能影響我們和“蝴蝶”關係的事情,都必須要慎之又慎,因為在對“蝴蝶”『性』格的解讀中,他應該是一個比較有道德潔癖和正義感的人,即使只是一點點行為上的汙漬,都可能造成他的反感,會刺激他在行為上的“盲動”。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