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對超出趙婷遺產價值部分的債務,依法不負清償責任。

偽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被告提交偽造借條的行為已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四、判決結果

侵權賠償:趙婷酒駕肇事致雲愛國、劉桃、曾香菊三人死亡,侵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刻啟動趙婷遺產的清算、拍賣程式,所得款項用於賠償原告損失。經本院核算,原告雲清因父親雲愛國、母親劉桃、外婆曾香菊離世,遭受巨大物質損失與精神創傷,應獲得賠償款共計721,046,000元;原告劉喜因失去母親曾香菊,生活陷入困境,精神遭受極大痛苦,應獲得賠償款1,500,000元。

借貸關係駁回:關於被告方主張的五億借貸關係,因借條系偽造且無其他有效證據證實,本院不予認定,對被告要求趙婷遺產優先償還該五億債務的請求予以駁回。

偽證處理:被告趙婷父母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本案中提交偽造借條作為證據,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鑑於此行為的惡劣性質,本院決定對被告趙婷父母各處以罰款人民幣元,並對其委託訴訟代理人予以警告處分。若被告方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複議申請,複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五、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星城人民法院。

審判長:趙剛

審判員:袁有雅

審判員:吳芳芳

2025年4月14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上官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