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工商局先發現聯泰公司涉嫌虛報註冊資金,就將案件移交黃浦區公安機關。

同年5月29日對此立案偵查,其後公安機關發現聯泰公司又涉嫌非法經營,於8月11日以涉嫌非法經營立案偵查,同一天,將金昌南、洪慧、程蕾抓獲歸案,王浩於次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10月24日,再將胡健南抓獲歸案。到此,這個轟轟烈烈試圖在黃金期貨市場狠撈一把的聯泰公司“壽終正寢”。

2007年8月28、29日,涉案金額200億元的特大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案終於在上海市黃浦區法院進行連續兩天的審理。

法庭上,公訴人稱,公司和五名被告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國家既有的法律中對於“黃金期貨”的規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終認定被告人屬“變相期貨交易”還存疑問,五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師在庭上都為他們做“無罪辯護”,認為聯泰公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其員工當然也無罪。

為了彌補這一制度空白,公安機關在辦案時就致函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要求認定聯泰公司的違法行為。

其後上海證監局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後者在2006年9月7日回函稱,由於聯泰公司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1.採用打電話的方式招攬公共投資者;2.買賣物件為標準化合約;3.具有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4.槓桿效應。加上聯泰公司不是證監會批准的期貨經紀公司,所以證監會認定它的行為是“變相期貨交易”。

2006年9月25日,上海證監局將此意見回覆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這一份函件也成為聯泰公司行為定罪的關鍵證據。

不過,聯泰公司交易部主管胡健南的辯護律師何培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因為聯泰公司的《聯泰黃金交易細則》第一條就明確公司進行的是黃金現貨交易,準確地說是現貨延遲交收交易。”

本章完(兄弟們,點點催更和五星好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