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專家學者對“構建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領導。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地、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地總體構想進行了充分討論,並進行了有益的補充完善,最後大會透過。

隨後核心組又提出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構想。並進行了分組籌備。

姜楓被分到了《商業銀行法》籌備組,這個組由陸教授擔任召集人,彙集了三十多名專家學者。

陸教授隨即組織召開了籌備組第一次會議,諸位專家學者已經習慣了姜楓地年輕,因為在之前的分組討論中,姜楓已經顯示出淵博而前沿的金融知識,獨到新穎的見解和系統周密的表述能力。年齡不再成為障礙。

陸教授望著大家說道:“各位同仁,這次我們受金融立法籌備領導小組的委託。負責《商業銀行法》的前期籌備工作。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希望大家精誠合作。密切協作,共同完成好這次任務。下面我強調一下這次籌備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地精神,我們在這次籌備工作中,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地要求,結合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現狀及其發展方向,借鑑國際上地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真正符合我國國情的《商業銀行法》。

據此,在籌備起草過程中,要堅持兩條原則:一是要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決定提出的目標和要求,同時要照顧到新舊體制轉換時期、特別是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二是要借鑑、吸收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同時要立足於中國國情。

《商業銀行法》的調整物件是商業銀行,但是目前我國的銀行還正在向商業化經營轉變過程中。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現在制定《商業銀行法》,即要使這部法律發揮對銀行的規範作用,也要發揮它對銀行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執行的引導作用和對金融體制改革成果的保障作用。

在籌備起草過程中要力求體現上述精神,在關於銀行的經營自主權、銀行與客戶地關係、對銀行的監管、銀行與其分支機構的關係、現已設立的銀行如何適用《商業銀行法》等問題上,既要堅持改革的方向、原則,又要照顧到實際情況。

大家應該都清楚。出臺《商業銀行法》的核心目地是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規範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維護有序競爭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們要對商業銀行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設立和終止的條件與程式、業務範圍與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所以我們首先要對如下幾個問題作出討論回答。下面我提出問題,請大家踴躍討論。”

陸教授掃了大家一眼,微微一笑,說道:“第一個問題。關於《商業銀行法》的調整範圍?”

有專家發言,“既然是《商業銀行法》,顧名思義,其規範的物件自然是各類商業銀行,按照大會確定的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要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我認為應該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

另一名專家發言道:“我認為要確定《商業銀行法》地調整範圍,必須先明確兩點,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精神,必須明確商業銀行的企業法人制度和商業化經營的原則。也就是說縣必須給商業銀行下個定義。大家都知道,國外商業銀行都是幹什麼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匯兌結算業務等。我們是不是可以如此定義,商業銀行就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具有的獨立民事法律主體地位。其次,既然是企業法人,自然應該遵循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