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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將守備董大人,必以軍法重治。第七條,達士情。軍士若有公事、私事,緊急欲訴本管者,先與隊總言之。徑赴應該千、把、百總處,門上即時放入,不許攔阻執辱。把、百總以下,不拘暮夜食寢之時,即穿衣領赴某衙門。或應自往者,諭其自往,務要耐煩待他。如或厭惡作性,不與他好好曉諭者,或被訪出或問本人得知,定將該管官記過類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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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時何時?戰亂之時! 三五四 框架搭好
第八條,清減…
本管官剋減錢糧者,許本屬軍士及屬官告治,此不坐犯上之罪。若系責比武藝,督治遣過,因而懷狠或刁誣者,定以軍法從事。
第九條,分軍餉。
軍士月糧賞賜出,先將數報知,即時委官。並請主將委官,監鏨包封。包刊印板一方,上書某月糧額該若干。每人以一分為耗,委官某人鏨銀二日內完足。請主將下教場,或在衙門,通候軍士集到,唱名給與。先取一封秤兌。如一封不足,則所包諸封,盡行算數倍償治罪。軍士已散到手,若復情願送人者,日後告狀亦不許扯引在內。如未散到手,而本管官私克,並不稟鏨包封而徑散者,通坐以邊海錢糧論,徑聽告理。
第十條,蘇勞役。
凡軍中除教閱外,將領不得以無要緊事勞擾軍士,務令休息。即用一人,如勞自己一般。
第十一條,禁爭毆。
自己軍士頭目,兩相鬥毆,不論曲直,各捆打,然後查其所由加治。若軍士與非管隊總,隊總與非管旗總、車正,旗總、車正與非管百總,百總與非管把總,把總與非管千總爭毆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後另剖曲直,若與本管爭毆者,以毆父母論,定行軍法從事。
第十二條,禁喧譁。
凡軍中要緊,第一件只是不許喧譁說話。每遇動止進退,自有旗幟金鼓,若無令許說話,但開口者,著實重處。夜間尤是切禁。
第十三條,禁竊盜。
自相竊盜者,不計物多少,在軍中以軍法從事。非出軍臨陣,自有常法。
第十四條,禁博奕。
凡軍中除習武藝為戲不禁。若將條約隨俗改為唱曲,習學以相戲樂者,有賞。凡別項博戲,俱該禁止,違者照條治。
第十五條,禁妖妄。
訛言誑惑,妄說陰陽卜筮,道釋鬼神,災詳禍福,搖動眾心者,重治。因而誤事者,軍法從事。
第十六條,禁乖異。
凡將領官哨隊長,不相和協,傾陷妒忌,因而誤事者,軍法處之。商議兵機,務在平允,即時決定,違與執拗者處治。
第十七條,嚴途令。
凡軍士途遇文武大小官,徑直過去就是,無須下馬讓道。若在營中操練,奉金鼓號令者,一惟號令是聽,不必迴避。
第十八條,書器械、
應有兵器,軍士配定隨身。雖一弓一箭,須書各行伍在上。或遺失易為檢給,或臨操易為辦賞。官器不必書名,以便更代者。
第十九條,聽竹哨。
凡每日清晨,即響竹哨三聲,第一聲之後,一炷香之後是第二聲,再一炷香之後是第三聲。聽到第一遍哨就要起身,想著再睡一會兒萬萬不可,敵人殺到近前誰能容你再睡?一步晚了以後步步都要晚。聽到第二遍哨就該出門了,走前看看屋裡還有人睡否?一人遲到一屋人都要捱打!第三遍哨之前一定要趕到集結,平心靜氣喘勻氣!晚上睡覺也是如此,兩聲哨響之後,都要上床安睡,不得交頭接耳,竊竊私語!你今日訓了一整日,已然累的嘴皮子都不想動,明日還要再訓,再不睡覺第二日哪來的精神?沒了精神訓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