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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法制的希望完全寄託在統治者對法律的信守上。這無疑依然是“人治”的思路。
後人經過總結後認為,君憲論者們的憲政觀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義,簡單地以“國富民強”的物質標準來衡量政治法律制度的良善與否,因而對於法治本身其實並無堅定的信念。立憲政治從長遠看是有利於國家的富強,但是如果一開始就將憲政目標僅僅鎖定在片面的物質主義方向上(“富國強兵。”或工業化之類),把憲政當成純粹服務於經濟發展的手段、工具而完全無視憲政本身的政治、倫理意義和內在價值。那麼其結果勢必與立憲政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所謂“挾**之權以推行憲政”之類的說法,其實正是這種“工具主義。思維的必然產物。
中國政治傳統中的君主,其神聖地位與絕對權力的密切關係,大體由兩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一是君主的產生方式,其二是視國家為私產的家天下傳統。兩千多年來。中國曆代王朝無不是透過暴力、陰謀奪權的方式建立起來的。並且總是將“天下”視為君主一家的私有產業,絕對不容他人染指。正是這種“打江山者坐江山。的政治遊戲規則決定了君主在中國只能是掌握絕對權力的**君主而不可能是“活菩薩”式的虛君,從而使君主的神聖地位與絕對權力不可分離地緊密結合起來。但是,暴力、陰謀可以奪取權力卻不能證明權力的神聖性;同時令中國的歷代君主們沒有料到的是,一旦皇帝的神聖性是依靠絕對權力來維護和體現的話,那麼這種神聖性的基礎註定了必然是虛弱的,是外強中乾的。越是依賴絕對權力就越是使君主頭上的神聖靈光褪色,所以中國的歷代皇帝嚴格地說根本不具有真正意義的“活菩薩”地位。
當年楊度等人丟擲君憲說論調時,著名學者章士釗立刻就撰文指出。楊度所倡的帝制斷斷不可能與立憲相容,“蓋此種帝政與沿於歷史本乎神權者不同,後者可言立憲。而前者則否。”其原因在於這種帝制是透過“以謫而不以正”的陰謀手段建立起來的,“凡源不正者其流不清,帝政由是而立,而望其從容入乎憲政之軌,其事誠與逆行求前無異。”君主的產生方式規定了君主制的性質,也決定了君主的統治合法性來源。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與英國、德國、日本等君主立憲國家的根本區別實際上就淵源於此,中國與這些國家的君主統治的神聖性、合法性基礎之差異也是由此決定的。
由於君主制的權力交接模式是依照“父死子繼。的宗法血緣關係。但是王朝內部的君位交接之合法性、神聖性必須由王朝本身的合法性、神聖性來保證,而王朝的合法性則來自王朝的產生方式。就是在這個問題上,中國主流的政治文化傳統存在著無法自圓其說的致命漏洞。中國傳統的儒家學說雖然提出了抽象的“天命論”來給世俗皇權設定了一個超越性的權威,但卻沒能提供相應的可操作的程式和儀式,結果反而讓世俗的統治者竊取了“天命”的話語權,由王朝統治者自己給自己論證其天命!
中國的歷代王朝都企圖依照儒家的“湯武革命說”來為自己的“出身。小提供合法性證明。其實,“湯武革命。的本意是說,一個不得民心、德行敗壞的君主必然是喪盡天命的,因此以暴力將其推翻是正當的。就此而言,儒家的“天命說”未嘗不可視為是對封建**統治的一種“軟制衡”具有相當大的積極意義。但問題在於,天命無言,對入幾滬的統治者,誰有資格代替他。或者說如何認定接替者盾貝…?湯武革命模式的致命缺陷恰恰在於,它無法提供任何可操作的、得到公認的合法程式,哪怕是某種宗教性的儀式,來認定合法的權力接替者。於是,新的統治者就只有自己“證明。自己的天命。這樣的“合法性證明”基本上只有兩種途徑:其一是透過實行“仁政”之類的實際政績,其二就是透過所謂“意識形態”的宣傳策略。前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