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標示成分:

美國於一九七八年起、澳洲於一九九三年起、歐盟於一九九七年起強制規定化妝品、保養品和護髮產品必須標示成分(加拿大至今仍沒有這項規定,也沒有計劃制定這項規定)(出處:Health Canada Cosmetics Fact Sheets; July 2001)。

化妝品的成分必須根據含量高低逐一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