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雲愛國名下的16家店鋪以及銀行卡內的存款,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我方計算,雲愛國與劉桃的夫妻共同財產總計為:店鋪房產總價元 + 雲愛國名下存款.3元 + 劉桃名下房產價值元 + 劉桃名下存款元 + 車輛價值元 = .3元 。

在雲愛國與劉桃相繼離世後,遺產分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劉桃去世後,其遺產應由其唯一的子女雲清繼承。因為劉桃的法定繼承人中,配偶雲愛國已去世,父母也已不在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這種情況下,雲清作為劉桃唯一的子女,依法應完整繼承劉桃的遺產份額。

接下來,對於雲愛國的遺產分配,雖然雲天白透過親子鑑定被認定為雲愛國的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但絕不能忽視雲清與父母共同生活長達20年的事實。在這20年裡,雲清與父母同甘共苦,在父母車禍不幸身亡後,又是雲清獨自承擔起辦理喪事等一系列事宜,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基於以上事實,從公平合理以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出發,我方要求雲清應獲得雲愛國遺產60%的份額。雲愛國的遺產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即.3÷2 = .15元。那麼雲清應得的雲愛國遺產份額為.15x60% = .69元。

此外,由於原告方在本案中不顧事實,無理要求瓜分財產,給我的當事人云清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雲清在痛失雙親的巨大悲痛之下,還要面對無端的遺產紛爭,精神狀態受到了嚴重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我方要求原告方賠償雲清精神損失費100萬元。

綜上所述,懇請法庭充分考慮我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求,支援雲清依法繼承劉桃全部遺產,並獲得雲愛國遺產60%的份額,同時判令原告向雲清支付100萬元精神損失費。這不僅是對法律公正的維護,更是對雲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謝謝大家!”

楚雄發言, “尊敬的法官、陪審員,我方堅決反對被告方不合理的遺產分配主張。接下來,我將針對被告律師提出的觀點進行有力反駁,並進一步闡述我方當事人雲天白的合法權益訴求。

首先,關於被告方提及的雲愛國創業資金來源於劉桃彩禮,以此認定全部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偏向雲清分配的說法,存在明顯漏洞。即便創業資金確有部分來自彩禮,但在雲愛國長達數年的創業經營過程中,其個人的智慧、努力以及市場機遇等因素對財產的積累起到了關鍵作用。不能簡單地將所有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後,就大幅傾向雲清進行分配。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也忽略了雲天白作為雲愛國親生兒子應有的合法權益。

其次,被告律師以雲清與父母共同生活20年以及操辦喪事為由,要求給予雲清雲愛國遺產60%的份額,並索要100萬精神損失費,這一主張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並不能成為在遺產分配中大幅傾斜的決定性因素。而所謂的精神損失費,在本案遺產糾紛中,原告同樣因父親離世且遺產分配受阻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