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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從擔保物以優先受償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達到保證債權的目的。財產權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可以用貨幣進行計量。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為投資者創造收益,並且能帶來比一般企業盈利水平高的超額收益。無形資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超額收益上。雖然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但它能夠藉助有形資產載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能帶來超額預期收益,其價值量的大小即是它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的多少。無形資產的超額收益性使其具有財產的屬性,其專有權屬財產權,擁有無形資產即享有其收益權。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即屬於財產權,其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所有人享有對它們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四節 無形資產質押融資(2)
(二)無形資產財產權的可讓與性確保了其質押的可行性
為確保債券的實現,充當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必須具有可轉讓性,以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擔保標的拍賣或變賣,以變現的價金優先受償。中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才能設定擔保。專利、商標等多數無形資產,除了法律或協議有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均可以轉讓或交易。
可見,用於質押的無形資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該標的為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用於質押的首要條件。二是該無形資產具有可轉讓性。無形資產通常要符合這兩個條件,才具備充當擔保標的的能力。當然這兩個條件只是無形資產可用於質押的必要條件,並不是充分條件,對於具體的無形資產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基於無形資產的特殊性,中國立法時借鑑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認定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能充當擔保標的的,只是其專用權中依法可轉讓的財產權,並將其歸為權利質押。質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性。動產質押必須轉讓動產的佔有權,但權利質押是否轉移佔有權不能一概而論。出質人將專利、商標等有關權利質押後,其生產經營仍必須依賴有關質押專利和使用商標專用權,只有繼續使用這些資產才能獲得收益。如果交付佔有,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質權人很難實施佔有,而且無形資產專用權交給質權人,不允許出質人繼續使用,無形資產將發揮不了任何作用,甚至會失去其價值。實際上,作為無形資產的出質人,他僅以無形資產的財產權來出質,在法律上仍是該權利的主體,因而仍有利用該權利的資格,而質權人取得以該權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的權利,並非為該權利的主體,因而無使用該權利的資格。因此,無形資產出質之後,出質人仍有繼續使用權,不能因設質而喪失其使用權。
隨著科技進步和知識經濟的發展,新型無形資產不斷湧現,特性更趨多樣化。目前,經濟學家確認的無形資產總數已超過30種,美國會計制度確認的有24種之多。眾多的無形資產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用於質押。
無形資產作為質押標的除應具備財產屬性和可讓與性外,還必須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護期內的,否則該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就談不上質權人利益的保護。比如,專利權、商標權質押就要考慮其地域性和時間限制,無形資產的法定有效期限應該比質押的期限長。企業的非專利技術或商業秘密,通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質押後一旦洩露秘密,質權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不適合質押。中國《擔保法》中明確規定可出質的無形資產僅有專利和商標專用權,顯然種類太少,範圍太窄。實際上,企業的品牌、依法可轉讓的特許權、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及積體電路設計權等,同樣符合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