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部分(第4/4頁)
章節報錯
新者,如是數十次。其初饅頭黴爛如泥,已而黑,已而黃,已而微赬。伺饅頭之色白如故,而後眾人圍而殺之,如豚犬耳,不能噬人。”眾試之,果如其言。
顏淵為先師判獄
杭州張紘秀才,夏月痢死,家貧無棺,從其叔乞助。叔居海寧,往返五日而紘蘇,言至天帝所聽讞,已入死案。既而曰:“諸生也。”遣一官押至學宮。請二先師出曰:“是人已有成案,然必得二師決之。”一師曰:“罪輕而情重,當死。”一師曰:“雖然,事尚可矜,渠非首謀,姑與減等,五年後改行則已。其父官嶺南,有功德於民,姑押令見渠父。”命原押官押至嶺南名宦祠見其父。父大呼曰:“非吾子也!”拒而不見。母夫人從室旁出泣曰:“父不汝子矣!汝當速歸改過。但汝死久,恐屍壞,可歸則歸,否則仍返帝所,自有處分。萬勿借他人屍也!”遣鬼僕同至家,覘家人肯認否。及至家,見屍尚橫臥未壞,旁有一燈一飯,押者推紘僕屍上,屍遽動,妻子哭而驚視之,鬼僕呼曰:“認矣,可以報主母矣!”遂去。紘已活,人爭問紘隱事,紘不言。後未五年,紘竟死。
其從兄名綱者,毛西河友也,告西河曰:“大清兵下杭州,潞王北去,其宮眷留匿塘西孟氏家。吾弟為王某所誘,謀出首取賞,既而悔之,不列名。後同王某出首者五人,皆暴死。吾弟死而復甦,然狡性不改,與朱道士爭一鶴,乃私竄道士名於海寇案中,竟致之死。負先師之訓,違慈母之教,宜其終不永年也。”問:“學宮先師姓名,紘曾言何人?”曰:“其一顏淵,其一子服景伯。”
豆腐架箸
四川茂州富戶張姓者,老年生一兒,甚愛之。每出遊,必盛為妝飾。年八歲,出觀賽會,竟不返。遍尋至某溪中,已被殺矣,裸身臥水,衣飾盡剝去。張鳴於官,兇手不得,刺史葉公身宿城隍廟求夢。夜夢城隍神開門迎葉,置酒宴之,几上豆腐一碗,架竹箸其上,旁無餘物,終席無一言。葉醒後解之,不得其故。後捕快見人持金鎖入典鋪者,獲而訊之,贓證悉合。其人姓符,方知竹架腐上,成一“符”字。
蔣金娥
通州興仁鎮錢氏女,年及笄,適農民顧氏為婦。病卒,忽蘇,呼曰:“此何地?我緣何到此?我乃常熟蔣撫臺小姐,小字金娥。”細述蔣府中事,啼哭不止,拒其夫曰:“爾何人,敢近我?須遣人送我回常熟。”取鏡自照,大慟曰:“此人非我,我非此人!”擲鏡不復再照。
錢遣人密訪蔣府,果有小姐名金娥,病卒年月相符,遂買舟送至常熟。蔣府不信,遣家人至舟中看視。婦乍見,能呼某某名姓。一時觀者如堵。蔣府恐事涉怪誕,贈路費促令回通。婦素不識字,病後忽識字,能吟詠,舉止嫻雅,非復向時村婦樣矣。
有何義門先生之侄號權之者,向曾聘蔣府女,未娶女卒。因事來通,婦往見何,稱為姑父。與談舊事,一切皆能記憶,遂呼何為義父。何勸婦仍與原夫為婚,婦不肯,欲為尼,不果。此事在乾隆三十二年。
還我血
刑部獄卒楊七者,與山東偷參囚某相善。囚因事發,臨刑,以人參賂楊,又與三十金,囑其縫頭棺殮。楊竟負約,又記人血蘸饅頭可醫瘵疾,遂如法取血,歸奉其戚某。甫抵家,忽以兩手自扼其喉大叫:“還我血!還我銀!”其父母妻子燒紙錢延僧護救之,卒喉斷而死。
卷十九
周世福
山西石樓縣周世福、周世祿兄弟相鬥,刀戳兄腹,腸出二寸。後日久,肚上創平復如口,能翕張,腸拖於外,以錫碗覆之,束以帶,大小便皆從此處出。如此三載餘方死。死之日,有鬼附家人身詈其弟雲:“汝殺我,乃前生數定也,但早了數年,使我受多少汙穢。”
韓宗琦
餘甥韓宗琦,幼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