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得麟兒陳氏喜慶 追往事蕭沈艱難(甲)(第3/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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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命男子十七、女子十四須婚配,否則父母有罪受罰,而官為媒妁強制結婚。嗣後政令一脈相承,國人皆早婚。南北朝雖為分裂之時期,但此一點南北方並無二致,一般女子十五六,男子十七八,都已成婚為人父母。陳喆此年已二十七,與髮妻沈琰結婚已四年,沈夫人亦已二十二歲,卻才誕下一子。
沈琰亦出身大族,且為名人之後,吳興武康縣人,即出身吳興沈氏。武康沈氏與烏程丘氏、長城陳氏,同為吳興大族。其父演之,乃宋文帝名臣,官至侍中、中領軍。演之曾祖大大有名,即東晉以五百家兵守洛陽之沈勁。本來陳喆弱冠之年二十歲時,即可按婚約與其時十五歲正待行笄禮的沈琰成婚,不想沈演之忽然去世,沈琰須守孝三年,遂延後至沈琰十八,而陳喆二十三歲時。
陳喆喜得麟兒,如何不喜,立命張燈結綵慶祝。剛好十天後就是秋季大節中秋節,正好約好友且是連襟的蕭順之與其妻沈瑜夫婦,來長城盤桓。
蕭順之乃陳喆至交好友,鄰郡晉陵武進縣人,出身中原名門望族蘭陵蕭氏,娶吳興沈氏家主沈璞愛女沈瑜為妻。陳喆妻沈琰當年喪父之後,因無長兄叔伯,遂託庇於身為其同族叔父的沈氏家主沈璞。沈璞雖喪偶未娶,家中無主婦,然其女沈瑜不但將家中瑣事打理得井井有條,且對移居家中的族妹沈琰關懷照拂備至,大慰沈璞平生。
沈璞亦視琰如己出,甚至因此推遲其女與蕭順之婚期至兩年之後。兩年之中,瑜琰二女朝夕相處,情逾姊妹。沈琰守喪期滿,婚事自然由沈璞主持,故世人視其為沈璞幼女,蕭順之與陳喆遂為連襟。
三
蕭順之家族蘭陵蕭氏,本籍蘭陵郡,本屬治所在彭城(今江蘇徐州)的徐州,兩漢時為蘭陵縣,屬東海郡(東漢治郯縣,即今山東郯城)。漢宣帝時,東海蘭陵人蕭望之長倩(倩讀慶,音義皆同請:辛棄疾詞雲,“倩何人,紅巾翠袖,搵英雄淚!”蕭望之長倩,是姓名字的格式,即姓蕭名望之,字長倩,讀者不可不知也)為御史大夫、太子太傅,知名海內,與霍光、邴吉、趙充國、蘇武等,同為宣帝命畫影圖形表彰之石渠閣十九功臣(作者按:此為中國史上首次皇帝命畫影圖形表彰功臣,東漢之雲臺二十八將,唐太宗凌煙閣二十四功臣畫像,皆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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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子元帝即位未久,蕭望之廷爭某事,犯顏直諫。事後宦官石顯進讒,以為蕭太傅廷爭不顧皇上顏面,當召至廷尉問話。元帝不知即入廷尉獄受審,聽從了。後命請太傅進宮,卻得知在廷尉獄中,元帝大驚,立命放出。
石顯卻道,“陛下甫即位,便收捕師傅!今雖放出,天下將作何語?不如以太傅剛正無臣禮,昔日陛下在東宮時,太傅每疾言厲色,因此下獄囚之,使其知過。”元帝以為然,便不急於釋放其師,後數日,終不忍而放出,然以石顯之言,恐天下非議自身闇昧,無故將師傅下獄,且無君主之威,不能使大臣折服,於獄中上書謝罪,遂命蕭望之閉門思過。
不日,石顯又進讒言,道蕭太傅閉門思過,卻無謝罪表章,可謂腹誹。於是元帝忿然,下詔切責,命蕭望之向傳詔使者謝罪。望之本剛正不阿,知是奸人進讒所致,雖痛心自身所教出之昔日太子、當今天子,竟如此昏暗不明事理,但終出儒者自尊,不肯向傳詔低頭謝罪,看罷詔書,聲言入內換朝服以出而謝罪,便入後堂內室而去。傳詔久候望之不出,便相催。其妻命人入內看,卻見蕭已飲鴆而亡。
元帝懊悔不已,命望之長子蕭育嗣爵。育後官至朔方、冀州刺史,最終亦以得罪,流放朔方而死。然此一家族,因其父子皆忠誠耿介,大得天下讚譽,蘭陵蕭氏因此聲譽日隆,家族大盛,後漢時已為徐州名門望族。至魏晉間,蘭陵蕭氏雖不及徐州第一望族琅琊王氏與州治所在彭城之劉氏,總也在二流士族門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