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陽和縣的一個偏僻所在,周圍的居民區不多,商業區更是沒有。等閒人又怎麼會願意上縣衙門口來晃悠?因此這裡也很是冷清,沒有幾個行人。

一般來說,作為這片區域的最高權力機關,縣衙理當是在本縣的中軸線上,最恰當的所在就是兩條大街的十字交匯處,坐北朝南,威風赫赫,震懾全縣,佔據最好的地段。但是陽和縣的情況有點兒特殊,這裡不但有陽和縣,更有宣大總督府,有陽和兵備道,陽和縣跟這二位尊神比起來,真真是屁都算不上。因此把好位置讓出來,也算是理所應當。

董策一行已經到了得有兩盞茶的時間了。

董策肯定是會救董忠康董忠庸二人出來的,儘管他們確實是殺了人。

殺人又如何?他是我的人,別說是殺了一個,便是再多殺幾個,那也沒啥。就算是要懲罰他,那也是我來懲罰,還輪不到你指手畫腳!

在這個時代,對於這個時代的官僚來說,這是再正常不過的思維。董策既然身處於此地,自然也要如此行事。若是他眼睜睜的幹看著董忠康兩人死於獄中,那麼對他的威信打擊,是非常巨大的。

連自己的手下都維護不了,還當得什麼上官?

總歸就是一句話:認親不認理。

董策會給張媽媽一些銀子做賠償,但是也會逼著她作偽證,其實這樣,對兩方都好。

劉三自然不便露面,再說他今日做的已經足夠多,便告辭而去。董策帶著人到了縣衙門口,投了自己的名帖,卻不說做什麼,只說要見縣尊大人。

已經有人進去通傳,不過卻是遲遲未出來。若董策去的是某位大人的府邸,那麼自然是有門子迎進去在門房喝茶,吃些點心的,必不會晾在外頭吹風。而這是縣衙,便就沒有這等待遇。

那些在裡頭站崗的壯班衙役都是探頭探腦的往外看,縣尊老爺對那兩個家丁嚴刑拷打的事兒他們可是都知道,眼下那兩人的主子找上門兒來了!聽聞這位可也不是好惹的,半年前尚是一介小兵,先殺建奴,後誅逆賊,現在就已經是千戶,更是要提陽和衛指揮僉事了!這是實打實的軍功,從死人堆裡爬出來的人物。

怕是不那麼容易善了,大夥兒算是有好戲看了。

這會兒差不多是下午四點多鐘的樣子,太陽已經西斜,白慘慘的掛在天邊,溫度又是低了下來。

董策此番來,算是訴訟也可,算是訪友,官場上的拜訪也可,就看那位縣尊大人想把它算成什麼。若是前者,那就是公事公辦,升堂審案,不過董策一來是軍籍,二來乃是千戶官,並不受他一個區區縣尊的約束,因此只能是他審別人,董策在一邊兒瞧著。

就算是他不想見董策,今日是十二月初三,董策若是強見,那定然也是能見到的。

刑名、錢穀為知縣最重之事,縣官受理百姓詞訟稱為“放告”,受理詞訟的日子稱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

《新官軌範》中有曰:“告示眾告狀之人,每月三六九日方許遞狀。”蔣廷璧《璞山蔣公政訓·清詞狀》:“凡三六九日受過詞狀……”吳遵《初仕錄·嚴告訐》:“放告明開告示,或三或六或九,每放告牌出,挨圖逐裡進入。”

當然,並不都是如此,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簡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兩次。在農忙時節,為不妨農時,還要止訟幾個月。如四至七月農忙時,除人命、強盜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不過對於陽和這等大縣來說,定然是三六九日放告的。

放告之日,縣官升堂後,出“放告牌”,原告捧紙依次遞進縣衙。狀紙遞進後,由承發房吏接下掛號。縣官接狀後為慎重起見,往往並不立即審理,而是退堂後一一細覽,第二天再與發落。不準狀的退回,準